导读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多为机器、设备、器械等固定资产,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出租人很难有较好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对租赁机器进行锁机,停止承租人的使用是出租人一个自力救济的方式,这样必然会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那么,承租人可否以此为由要求免除锁机期间的租金呢?笔者以案说法,解读这一类法律问题。

  出租人锁定租赁物后,承租人无法对租赁物正常使用、收益,因此,在出租人排除干扰前,租赁物锁定期间的租金不予支付。

  案例一:迪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4年5月21日,迪某融资公司(出租方)与董某某(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方同意按本租赁协议载明的条款和条件向承租方出租,承租方同意按本租赁协议载明的条款和条件从出租方租赁本租赁协议附件一所述设备,及所有替代设备、附属设备。2014年5月21日,迪某融资公司(买方)与董某某(承租方)、华诚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承租方自主选择了附件一所述的设备和卖方,承租方确认买方在承租方选择设备和卖方的时候并没有提供技术性或其他意见,也没进行干预。

  后因承租方董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原告迪尔融资公司对租赁设备进行了远程锁机。

  法院裁判认为:

  董某某多次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协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某某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迪某融资公司可以要求董某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该种救济方式的实质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承租人丧失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以此体现出对承租人违约行为的一定惩罚性,如果出租人选择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等于其放弃了租赁物,在此情形下,租赁物仍应当由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但迪某融资公司锁定租赁物后,董某某无法对租赁物正常使用、收益,现迪某融资公司选择要求董某某支付全部租金,就应保证董某某对租赁物的使用,故在迪某融资公司排除对租赁物的使用干扰前,租赁物被锁定后的租金可以暂停支付。

  依据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有权对设备进行锁机,承租人以此抗辩不支付锁机后的租金的,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二:仪某某、王某某与徐某租赁公司、菏泽开发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5年1月27日,出租人(甲方)徐某租赁公司、承租人(乙方)仪某某、出卖人(丙方)菏泽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指的出卖人、租赁设备都是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徐某租赁公司根据乙方的选定和要求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方根据乙方对丙方和租赁设备的选择,向丙方购买租赁设备,并出租给乙方使用。设备名称搅拌站,规格型号HZS180K,数量壹台。

  后因承租人仪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原告对租赁设备进行了远程锁机。

  法院裁判认为:

  《融资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停止设备运转或收回设备,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设备的运输费用及甲方通过合法途径维护甲方权益的评估费用、差旅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收回或处分租赁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等)。仪某某辩称,2017年冬天,搅拌站主机已经被徐某租赁公司锁机,无法使用,其不应支付搅拌站主机被锁定期间的租金,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信。

  约定锁机的相关条款是为了保障出租人实现融资租赁合同目的。

  笔者赞同案例二的裁判观点。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有权依据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锁机,并且承租人应免除锁机期间的租金。因为融资租赁的交易中,租赁物本身就有担保出租人债权实现的功能,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锁机就是为了实现租赁物的实现功能。同时,《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合意达成的,在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尊重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承租人违约的,也应保障的是守约方出租人的权益,这才更符合诚实守信的原则。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需要及时进行完善,如果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可以进行锁机等自力救济的条款。

  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锁机时需要固定好承租人违约的证据,避免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出租人应基于正当的理由,如承租人违约的情形,才能对租赁物进行锁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出租人无正当理由锁机的,不仅不能要求承租人支付锁机期间的租金,还需要赔偿承租人因锁机造成的损失。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锁机时也要固定好承租人违约的证据,从而避免自己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导致了其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