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年修订)的通知》(佛府〔2020〕1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金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8〕42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大力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发挥集聚和发展效应,增强金融服务南海区改革创新的能力,深化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佛山打造珠江西岸融资租赁区域中心,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南海区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以下简称金融高新区),且实缴资本(仅限于货币出资)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扶持对象内年工资薪金纳税总额在7万元(含)以上且依法完税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骨干人员是指在扶持对象内年工资薪金纳税总额在2万元(含)以上、7万元以下且依法完税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的融资租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条例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七条 落户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金融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落户奖励:
(一)融资租赁公司:按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其奖励,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金融租赁公司: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落户奖励2500万元;实缴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落户奖励2000万元;实缴资本5亿元以下的,按照第(一)项标准即2%比例奖励。
落户奖励采取分阶段给予方式。当融资租赁企业累计投放融资租赁金额与实缴注册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50%落户奖励;当融资租赁企业累计投放融资租赁金额为实缴注册资本金1.5倍时,给予其剩余50%落户奖励。
存量融资租赁企业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增资扩股符合相应扶持条件的,增资实缴到位且完成商事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增资部分予以奖励。
南海区内、金融高新区以外的融资租赁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新迁入金融高新区的,不享受本办法落户奖励。
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南海区(包括金融高新区以外)且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可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扶持。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落户的融资租赁企业,自落户金融高新区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5年内,按照企业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低于100万元(含)的不予奖励。企业员工个人经济发展贡献部分不计入企业经济发展贡献考评。
存量融资租赁企业已得到5年的经营贡献奖扶持,但在本办法实施后进行增资扩股的,在该融资租赁企业增资实缴到位且完成商事登记后,增资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3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此项奖励为增资单次奖励,仅奖励增资实缴到位且完成商事登记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本办法实施后落户金融高新区的,在该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每年按照其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不超过3年。
(二)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在南海区经济发展贡献增长情况,对企业管理团队进行奖励。本办法实施期间,年度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含)以上,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增长率(较上一年度,下同)在20%(含)以上、50%以下的管理团队,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增长率在50%(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经济发展贡献低于500万元的不予奖励。
(三)扶持对象同时符合以上第(一)(二)项的,可叠加奖励。
第九条 办公用房补贴。融资租赁企业在金融高新区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购买时间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融资租赁企业在金融高新区内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租赁合同实际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租赁合同实际计租面积核算。租金补贴从融资租赁企业正式缴付租金月份起计,以连续12个月为周期申报,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同类补贴的,租金补贴计租时间相应核减)。
以上办公用房所指不包括企业附属配套用房(宿舍、仓库、车库、食堂等),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空置、转租、出租或出售,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补贴(含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条 人才奖励。融资租赁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企业仍在我区合法存续经营的,本办法实施期间,按照个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南海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业务奖励。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且年度累计实际交易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奖励:
(一)年度累计实际交易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实际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实际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
(二)融资租赁企业为南海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
单个交易合同奖励上限不超过300万元,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度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融资风险补贴。融资租赁企业帮助我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补贴,每家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贴息。对我区企业的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一)我区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实现取得生产设备的,每年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贴。如该生产设备属于南海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或者由南海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每年按照相应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36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融资租赁贴息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对企业的融资租赁贴息申请,由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受理和预审核后,报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审核后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参与我区政府采购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政府采购中引入融资租赁设备,鼓励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使用融资租赁工具。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区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行政支持。区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应及时为承租人提供工商注册登记、变更及土地、房产等租赁物的抵押担保等登记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和其它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发挥金融高新区产业金融体系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依法合规、持续稳健的前提下,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和银行、担保、小额贷款、保险等机构合作,构建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为南海区企业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创新,引入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在绿色金融、知识产权、节能减排等方面,发行相应融资租赁产品,通过多元化融资渠道助力企业融资租赁需求。融资租赁企业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债券融资计划等直接融资工具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政企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项目对接会、服务推介会、行业交流会、专业培训课堂等形式广泛宣传,探索建立大湾区融资租赁联盟平台,提高融资租赁业知名度和服务深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在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及运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支持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会计、律师、信用评级等与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的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主要服务本地、深耕本地市场,建立我区内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的沟通机制与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并推荐各镇(街道)结合辖区行业发展情况,与融资租赁企业进行业务合作。
第三章 资金申报监督
第十九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信用良好,申报单位在申报扶持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二)申请扶持奖励的融资租赁企业须承诺,自获得金融高新区落户奖励(含增资对应落户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金融高新区、改变税收征管关系、减少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注销、解散。否则,申请企业须退还全部奖励补贴(含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条 人才奖励由人才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第二十一条 区金融办每年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扶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所涉及的扶持奖励及有关补贴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区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制定扶持资金申请指南,每年组织扶持对象进行申请,经规定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核发扶持资金。
企业或个人取得扶持或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区金融办对扶持对象拟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收到举报和质疑的,由区金融办重新核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给扶持对象企业。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明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项目,根据区财政有关程序划拨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我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奖励或补贴事项;若上级出台同类配套政策,涉及上级配套部分可叠加申请。本办法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扶持奖励项目和标准,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规定或不一致的,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扶持奖励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达到上述奖励补贴申请条件的扶持对象,应于满足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过期视为放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含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本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7〕9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的有序衔接,解释如下:
(一)在2022年2月22日(含)前发生的可扶持奖励项目,企业尚未申请或已申请未获审批奖励的,按照旧办法的扶持奖励标准执行。
若扶持奖励项目须以完整会计年度计算申请的,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第十至第十三条扶持奖励项目,则以从新兼从高的原则对2022年度发生的可扶持奖励项目予以扶持奖励。
自2022年2月23日(含)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可扶持奖励项目,符合本办法扶持奖励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的扶持奖励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尚未申请且适用旧办法扶持奖励标准的存量扶持奖励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须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符合本办法扶持条款规定的事项或项目,但申报、审核或发放资金时间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或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