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辖内各商业保理公司: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督促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现开展大连市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目的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当前大型企业利用自身处于产业链核心地位和市场垄断优势,一边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所属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赚取利息和服务费用等侵害侵占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大型企业及所属商业保理公司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减费让利、助企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助力“六稳”“六保”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二、专项检查对象

  1.在大连注册设立的名称含“商业保理”字样,且存续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法人公司。

  2.在大连注册设立的名称不含“商业保理”字样但经营范围含商业保理等相关业务,且存续的商业保理业务的法人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除外)。

  三、专项检查依据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

  2.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

  3.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函〔2022〕174号);

  4.《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

  5.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四、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

  主要表现形式:叙做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设置的交易条件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未在基础交易合同明确约定,强制中小企业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上的电子信用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等。

  (二)垄断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

  主要表现形式:剥夺、限制中小企业供应商在应收账款融资方面的自主选择权,限定融资服务方,甚至迫使中小企业供应商仅能从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大型企业不配合中小企业供应商向商业银行或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应收账款融资,未能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等。

  (三)提供保理融资收取的费息不合理

  主要表现形式:收取的保理融资款利率过高、无合理理由对二级、三级供应商收取高于一级供应商的利率;未实际提供服务,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或收取的服务费用质价不符;以费用名义收取“砍头息”等。

  (四)其他侵害中小企业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况

  主要表现形式:开展虚假营销宣传,虚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相关产品和服务;未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条款、主要风险;未能有效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当使用或泄露客户相关信息;未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投诉处理程序不够完善,客户投诉、举报事项及其他相关争议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等。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方式。查询查阅账册、档案合同、公司网站、相关信息系统、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等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

  (二)自查阶段。8月10日前,商业保理公司要完成自查工作,将《商业保理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一)、《自查(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二)和《自查报告》电子版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扫描件报送至邮箱dljrjg@163.com。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具体情况描述、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

  未按时报送或无存续业务的,将作为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录的依据,依法办理行业退出;如后续发现漏报、瞒报等不配合监督管理的情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进行处理。

 (三)现场检查阶段。9月-10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商业保理公司自查情况和本地实际,选取一定数量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对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被检查对象相关人员,随机抽取中小企业供应商延伸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相关问题。

  六、公布电话接受投诉举报

  专项检查期间,我局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0411-82031051,接受对大型企业所属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诉。对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问题,逐项开展调查核实,并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检查。

  附件:1.商业保理公司基本情况表

  2.自查(现场检查)情况表

  联系电话:0411-82031056

  大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