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长春金融法庭并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持续推进长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好地为东北振兴经济发展全局服务,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金融法庭。自2022年8月18日起,长春金融法庭管辖以下金融案件,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应当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储蓄存款合同、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融资租赁合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一方当事人为金融机构且涉及金融业务的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纠纷;

  (三)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四)其他依法应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长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案由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依法应当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案由的再审案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超达路3999号。

  特此公告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