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现状以及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本文提出三种融资租赁视角下商业银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路径:第一种路径是开展以经营性租赁为特色的供应商租赁项目;第二种路径是推进以“租投联动”为特征的风险租赁项目;第三种路径是探索以无形资产和虚拟资源为租赁物的“云租赁”模式。对软件等无形资产和存储空间等虚拟资源的新增需求,商业银行应拓宽租赁物范围。除了“有形设备+无形技术”的组合租赁以外,商业银行应尝试以虚拟资源作为标的物的“云租赁”。在开展虚拟资源租赁时,商业银行应注重此类业务带来的附加价值。

  一、融资租赁视角下商业银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路径

  1.开展以经营性租赁为特色的供应商租赁项目

商业银行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金面临两个难题,第一是如何获取精准可信的客户渠道;第二是怎样向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合适的融资产品;本文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借鉴欧美银行广泛使用的供应商租赁项目,并在此项目中融入经营性租赁模式,这不仅可以帮助商业银行解决客户获取渠道的难题,还能够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符合其需求特征的融资产品。供应商租赁(vendorprogram)指商业银行与设备制造厂商合作,为设备制造厂商的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客户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设备。一方面,设备制造厂商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存在融资需求的民营科技企业名单,实现精准定位。另一方面,设备制造厂商基于其对客户的了解,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有关客户的多维度信息。厂商的产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也能够帮助商业银行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前防范风险。经营性租赁的租期较短,客户在租期到期后可以返还设备,不需要承担设备过时的风险。因此,经营性租赁非常契合民营科技企业对高科技设备的更新换代需求。不过,经营性租赁将设备的残值风险转移至商业银行,这就需要商业银行提升针对租赁物的风险管理能力。

  2.推进以“租投联动”为特征的风险租赁项目

  在风险租赁中,出租人用承租人的部分股权来抵扣租金,因此风险租赁是兼具融资租赁和风险投资双重属性的复合型金融产品。近年来,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投资等新方式为科技企业提供资金。商业银行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金融产品仍停留在“贷款+投资”的“投贷联动”层面。而风险租赁则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股债结合”的新思路,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兼具长期融资功能和减缓偿债压力属性的创新型融资工具。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租赁的优势包括两方面:第一,风险租赁能够实现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精准式资金投放。处于初创期的民营科技企业往往对高新设备有着刚性需求,然而资金约束使其无法及时采购或升级设备,产生投资不足的问题。而风险租赁不仅可以为民营科技企业引入先进设备,还可以通过“股权置换租金”的形式削减短期偿债成本。因此,风险租赁的产品特征契合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周期,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资金覆盖率。第二,风险租赁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获取高回报的收益渠道。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潜力巨大,通过持有民营科技企业的部分股权,商业银行在后期可以通过股权出售或上市变现获得可观的溢价收益。

  3.探索以无形资产和虚拟资源为租赁物的“云租赁”模式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设备中软件等无形资产的占比日渐提高。民营科技企业对设备的需求不仅体现在机器等有形资产上,更体现在内嵌软件等无形资产上。为了更有效地满足民营科技企业的全新需求特征,商业银行应突破以有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传统租赁模式,适当提升无形资产租赁物的比重,为客户提供“有形设备+无形技术”的组合租赁模式。不过,在开展无形资产租赁时合规问题至关重要。监管机构曾对无形资产租赁做出限制。比如,商务部曾经规定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应满足“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移交给银保监会后,商业银行在开展无形资产的租赁业务时更应及时关注监管动向,开发出既满足民营企业的技术需求,又满足监管规定的合规产品。

  在租赁物形态上,民营科技企业对CPU时长、存储空间、网络带宽等虚拟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这为商业银行开展以虚拟资源作为标的物的“云租赁”提供了业务机会。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云租赁”的优点是提高了商业银行对租赁物的掌控能力。在传统租赁模式中,当承租人违约时,商业银行需要取回租赁物,取回过程有时伴随着较高的人力成本和司法成本。而在“云租赁”中,如果承租人违约,商业银行可以定点、定时收回资源,禁止承租人对虚拟资源的进一步使用。对民营科技企业而言,“云租赁”的优点是能够精确实现按需分配,有利于降低使用成本。对全社会而言,“云租赁”的共享特征可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不过,和传统租赁相比,“云租赁”也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商业银行需要掌握虚拟化技术和集群管理能力,在满足民营科技企业实时需求的基础上,实现虚拟资源的科学调度和最优分配。

  二、融资租赁视角下商业银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对策与建议

  1.与设备制造厂商合作,共建客户渠道及租赁物处置机制

  商业银行及其融资租赁子公司在开发客户渠道时尚没有注重发挥设备制造厂商的作用。未来商业银行应当积极探索供应商租赁项目。商业银行的得天独厚优势是很多大型设备制造厂商是银行的信贷客户,商业银行可以将这些既有客户作为突破口,与其合作开展供应商租赁项目。在合作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经营性租赁的模式来撬动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资金投放。这不仅可以提升设备制造厂商对商业银行的用户粘性,还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创建一条客户获取渠道。同时,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和设备制造厂商在构建租赁物处置机制时仍是两个独立主体,没有形成合力。未来在租赁物处置方面商业银行应当与厂商建立并深化合作。在厂商端,和商业银行共建租赁物处置机制可以为其再制造业务提供稳定的设备回收来源。在商业银行端,和厂商共建租赁物处置机制可以为其提供残值管理的新工具和“轻资产”运营的新模式。

  2.与地方政府合作,为高新技术园区企业提供风险租赁

  从国外经验来看,风险租赁的地理区位选择至关重。结合国内实践,建议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合作,为高新技术园区企业提供风险租赁。一方面,园区企业在一个区域内,便于搜集信息和调查风险,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借助地方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的信息资源,降低项目风险。商业银行可积极与地方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合作,选取各地方的高新技术园区作为集中客户来源,为园区内的龙头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风险租赁。在合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信息中介与增信职能。地方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区内企业掌握丰富的信息,商业银行及其融资租赁子公司应在前期与地方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洽谈增信机制,探索商业银行与园区发展的双赢模式。

  3.拓宽租赁物范围,积极尝试“云租赁”顺应民营科技企业

  第一,“云租赁”可以拓宽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云租赁”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获取承租人多维度数据的机会。商业银行可以了解承租人对软件、虚拟资源等的使用习惯、频率,进而挖掘数据价值,为承租人提供衍生服务。在融资租赁业竞争加剧、利差收紧的趋势下,“云租赁”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潜在服务收入有着重要价值。第二,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云租赁”中的数据来不断更新迭代自身的租赁产品,形成“数据搜集——产品研发”的正反馈。在获取了有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数据后,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这些数据预测承租人的真实业绩,进而为风险控制提供参考。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数据改善现有租赁产品,使其更符合承租人需要。

  4.建立“防火墙”制度,探索风险分担模式

  为了控制风险、防止风险传染,商业银行应和其融资租赁子公司之间建立清晰严谨的“防火墙”制度。不过,由于大部分融资租赁子公司的租赁账务最终需要纳入银行集团实行并表管理,商业银行和其融资租赁子公司有必要共同探索风险分担的可行模式。商业银行和融资租赁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的风险容忍度来设定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与融资租赁子公司共建风险控制渠道。比如,商业银行的信贷评级信息可以为融资租赁子公司的租前调查提供便利,融资租赁子公司还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建立自身的租赁物处置网络。

  结语

  由于民营科技企业的风险较大,而“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