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承认有追保理下的保理人的融资款就是主债务。有追保理必有预付款融资,否则保理对账款债务人没有商业价值。在不进行回购等其他安排时,预付款融资是主债务,应收账款是担保物,担保方式是让与担保。

 02、承认有追保理的追索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反转让和预付款直接追索三种并行路径。直接追索按约定的融资本、息与罚息标准计算,一般自融资日起算;回购按约定的触发条件与违约金计算;反转让一般因信用风险以外的商业风险而触发,按合同约定处理。回购与反转让一般自触发日起算。

  03、若保理人同时向融资人主张回购权,并向次债务人追索债款,除非合同对回购时间有明确约定,否则不宜认为在应收账款已回转至融资人名下,但保理人未收到回购款的情况下,保理人就无权向次债务人清收账款了。

  04、明确自始不存在的或转让后消灭的应收账款(如暗保理下仍向原债权人清偿)不适用回购的追索方式,但仍可以直接追索的方式进行追索。

  05、在保理占有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尤其是占有综合授权下最高额担保的情况下,应查明主债务的主体与最高额担保下的债务人主体是否一致。防止对账款债务人的追索,变成由账款债权人在授信下所安排的最高额担保所保护。

  06、在无追保理的司法审判中,明确坏账担保不是保理商对次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亦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在逻辑上,无追保理下的账款已转给了保理人,不存在保理商为自己名下的账款做保证。坏账担保只是一种对账款价值的保护,类似于资管业务下增信措施中的支付金额上的差额补足。

  07、承认无追保理下保理人收回的账款超过融资款的部分是否需要退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退还的、依照行业惯例应予退还的或已专门收取了预付款融资成本的,应当退还。

  08、明确有追保理不是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而是以应收账款为质物的让与担保,保理融资人是主债务人。由此保理人可以同时起诉融资人和次债务人,这并不是基于保证,而是基于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和对质物的担保物权(差别在于,在应收账款嗣后消灭的情况下,最多是质权不在了,但主债权不受影响)。

  09、依托融资租赁债权所做的保理业务,承认出现多次欠付等违约情形时,保理人与出租人均有权行使扣押汽车合格证、收回租赁物等抗辩权。

  10、承认隐蔽型保理为保理业务中的合法业务品种,并非不通知次债务人的保理即为民间借贷。隐蔽型保理,即不通知债务人,保理商当然不提供账款管理或催收服务,但仍需要提供预付款融资。一旦认定为民间借贷,金融服务提供者可以收取的费用名目就与上限大为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