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营业税营业额的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河北省地税局于近日制定《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冀地税函[2011]4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该规范就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的营业额问题分别作出明确:

 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一般贷款业务收入、融资租赁业务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减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股票、债券的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经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融资租赁业务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