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天津海关 关于进一步做好航空“保税维修+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天津自贸试验区各片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深化改革方案,切实发挥自贸试验区创新试验田作用,支持和推动天津自贸试验区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与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外且获准开展航空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的天津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飞机的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综合保税区。
二、完成以上保税维修业务后,如需留用国内,可由综合保税区申报出区。
三、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酌情予以暂停或终止以上业务:
(一)因违法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需暂停、终止资质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或不具备继续开展维修再制造业务条件的;
(三)企业主动提出暂停或终止业务的。
四、开展以上业务的片区要夯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服务,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推进天津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知。
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市商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海关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