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为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吸引金融租赁公司、国内头部融资租赁公司、省内有影响的融资租赁公司集聚片区,打造具有自贸区特色的融资租赁产业集群,推动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引导行业合规经营、有序发展,制定《青岛自贸片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该办法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2年11月4日

  青岛自贸片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自贸片区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片区融资租赁公司做大做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纳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在内的存续经营企业。

  第三条  对在片区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按其实缴资本金的2%给予落地扶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在片区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金的1%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已设立的或从青岛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每增资1亿元以上的,按增资额的1%给予扶持,该项扶持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对在片区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自公司产生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起5年内给予一定扶持。

  第五条  在片区新设立的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SPV公司,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扶持。

  第六条  在片区新设立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前5年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共计不超过8名)提供人才扶持。

  第七条  申领扶持资金的公司,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取消当年及之后扶持资格,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九条  如遇新旧政策变更,按新政策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同一内容符合上级和片区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附件:1.青岛自贸片区融资租赁公司扶持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

  关于印发《青岛自贸片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及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