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适不适合作租赁物

  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保守观点,不肯接受商标作为融资租赁物。理由是商标是无形资产,不是有形物;作为标识,没有创造性;与商誉绑定,价值不稳定。以上均从商标角度的看待,从融资租赁角度,只关注商标能否对租金债权有效担保。

  固定资产租赁中,车、船、飞机等标准化产品为最佳租赁物。皆因二级交易活跃,流通性强保证了对租金债权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相反固定资产租赁中的定制物,被出租人普遍嫌弃,也皆因其担保功能薄弱。

  商标转让和质押制度佐证了,商标租赁物具备担保功能。但众多商标类别当中,只有注册商标当中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可作为融资租赁物。

  二、传统租赁与商标租赁的对应关系

  对比固定资产租赁各交易环节,商标租赁的交易形态,各环节会分别发生变化。

  固定资产所有权,对应注册商标专用权;固定资产的购买,对应注册商标的转让;固定资产交付,对应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出租人,对应许可人;承租人,对应被许可人;租金,对应许可使用费;取回租赁物,对应终止独占许可使用;租赁物维修保养,对应注册商标的到期续展、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租赁物毁损灭失,对应注册商标的注销、撤销和无效;租赁物的风险,对应注册商标侵犯在先权利、被侵权。

  三、商标租赁公示方法(运营模式)

  租赁物公示方法,决定租赁物的运营模式。借鉴固定资产租赁当中公示方法,大致有两种模式可供尝试: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出租人,由出租人授予承租人独占使用许可,租赁期满再转让给承租人。该模式已被实践验证,不存争议。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将出租人登记为质押权人。这是借鉴了车辆售后回租,但车辆属于特殊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行为为准,登记仅具有对抗作用,因此所有权可以降格登记为抵押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登记为准;其转让以商标局核准并公告为准。因此注册商标不存在降格登记,无法将商标专用权降格登记为商标质押权。采用该种模式,会导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转化成借款法律关系,相关司法案例已否定该模式。

  四、租赁商标的交付

  租赁物交付实质意义在于出租人将租赁物占有权、使用权,移交与承租人。商标是无形资产,不存在所谓占有权,仅存在使用权。出租人将注册商标使用权,要移交与承租人,需要采用商标法下的许可使用方式。

  然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出租人对承租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节点,须在转让注册商标经公告之后始得进行。

  商标法下的许可使用方式有三种:

  (一)独占使用许可,仅承租人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包括出租人在内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使用注册商标。该种方式最符合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的特征性要求,为可采用方式。

  (二)排他使用许可,除承租人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出租人也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仅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注册商标。该种方式不符合融资租赁,承租人享有租赁物使用权的特征性要求,不能采用该许可方式。

  (三)普通使用许可,出租人、承租人、任何第三方均可以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该种方式最不符合融资租赁,承租人独占享有租赁物使用权的特征性要求,不能采用该方式。

  五、租赁商标的注销、撤销与无效

  租赁期间,租赁注册商标的注销、撤销与无效,均等同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法律效果。

  (一)注册商标的注销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注册商标。表明注册商标注销之前,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注销之后商标专用权失效。符合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效果。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表明注册商标撤销之前,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撤销之后商标专用权失效。符合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效果。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

  依照商标法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这表明原则上,商标无效视为自始不存在;但侵权、转让、许可行为,并不进行追溯调整,认可其法律效力。侵权、转让、许可行为,正好对应融资租赁交易中,核心交易环节。即在商标无效之前,注册商标的侵权、转让、许可行为后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商标无效之后侵权、转让、许可行为后果失效执行效力。也符合融资租赁,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效果。

  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通过续展,可以延长。按照会计准则,续展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注册商标没有固定使用寿命,不存在固定资产折旧、专利权与著作权的摊销,只须进行减值测试。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计提减值准备,调低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根据谨慎性,不得调增账面价值。没有减值迹象,也应在每期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注册商标融资租赁期限,不会受到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约。但一旦未能及时续展,将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同租赁物灭失。

  有关商标评估的主要法律文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7〕51号。商标质押评估专用资料包括:企业基础资料;产权资料;财务资料;其它资料。

  七、租赁商标的维护

  租赁期间,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从如下方面,对租赁注册商标予以有效维护:

  1、出租人应当将租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公告,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承租人应当在许可使用权限内,以核准注册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

  3、承租人应当保证使用租赁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承租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标明承租人的名称和商品或者服务产地;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避免被申请商标局撤销;

  6、出租人不得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7、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办理续展手续;

  8、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对租赁商标被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以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9、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对商标局主动宣告商标无效行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无效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败诉维持无效的,提起上诉;

  10、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请求拟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提出答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效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败诉维持无效的,提起上诉。

  结语

  综上,商标既具备知识产权区别于固定资产租赁物的特点,也具有其区别于专利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特点。因此,在融资租赁具体交易过程中,交易形态会体现出商标租赁的独特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