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收优惠推动

  在美国,约有60%以上的各类企业都与租赁业务有密切关系。在租赁业发展初期,税收优惠成为促进其发展的有效动力:租赁投资在公司利润税方面可以享受税收抵免的好处。1981年,里根政府颁布《经济复兴税法》,实行“加速成本回收制”。加速折旧制度有利于企业更快地收回投资,更新设备,革新技术,降低成本。为配合金融租赁机构开展国际业务,抵御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美国推出相应的风控机制。一方面,政府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政治风险保险;另一方面,美国进出口银行对美国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出口信贷、出口担保等业务,保证跨境业务的有效开展。

  日本:政策“孵化器”

  日本的租赁业以融资租赁为核心,其投资主体非常多元化。日本租赁业发展的一大特色在于政府发挥的“孵化器”作用。首先,为推广某种新技术和新设备,政府金融机构会拨出特别基金来资助经营此种设备和技术的租赁公司,其资助性贷款通常为租赁公司购买此种设备和技术总额的40%~70%。其次,1973年日本颁布《租赁信用保险制度政策》,实行强制保险。在进行这类项目的租赁时,一旦由于承租方破产而无法缴纳租金时,租赁公司可以从政府手中获得相当于一半租金的保险补偿。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日本开发银行则向租赁公司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并刺激行业的发展。

  德国:分类监管

  德国对银行系和非银系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受《巴塞尔协议》的约束,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与母银行实行“并表”监管。“并表”的结果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将风险转嫁给了母银行,母银行必须对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负责,要求其一切经营活动符合银行的风险控制。因此,监管部门对银行系租赁公司实现了间接监管。对于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则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对待,它们更多情况下受制于市场的间接监管。这类融资租赁企业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银行会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等严格审查。因此,它们为了获得再融资,就不得不自觉遵循银行监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