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了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创造,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就《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2010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正在征求意见的《条例》增加了融资服务的创新措施和优惠政策等条款。
其中,《条例》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存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股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及有关市场主体依托大型企业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发展面向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融资优惠方面,除了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之外,《条例》还提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行业内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为本行业或者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此外,本次《条例》还增加了对“融资配套体系”的考量,要求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互通和共享应用,促进区域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小型微型企业等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对接;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高质量评级服务,促进信用评级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采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