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承担了全球贸易90%以上的货运量,是畅通国内外物流供应链的关键环节。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航运业所需要的投资金额大、投资回收期较长,这些特点决定了航运业需要依托金融业来解决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等问题。
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船舶融资租赁逆势而起,发展成为全球造船和航运业的重要融资渠道。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经过多年布局,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影响力也在逐步扩大,不断展现出中国船舶租赁市场的蓬勃活力。
本文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个地区有关船舶融资租赁方面的鼓励和支持政策,供大家参考。
国 家 层 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9
内容摘要: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作用,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租赁公司;完善船舶登记制度,促进船舶金融租赁业务健康发展。
2.《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05
内容摘要:
加快发展海洋高端船舶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航运金融,建设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平台和北方(天津)航运交易所。
3.《自然资源部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07
内容摘要:
通过融资租赁积极支持重点优质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支持全国性涉海融资租赁资产平台和北方(天津)航运交易所建设。
4.《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01
内容摘要:
积极发展租赁业态,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5.《关于加快邮轮游艇装备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08
内容摘要:
支持海南率先开展游艇租赁试点,规范游艇租赁运营管理,探索创新游艇安全管理,有序推广游艇共享消费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建立邮轮游艇产业发展基金,促进邮轮游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邮轮游艇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
6.《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09
内容摘要:
推动绿色智能船舶商业模式创新,探索船舶租赁,推动规模化集中制造、专业化租赁经营。
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用足用好现有绿色金融等政策,积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采取股权融资、绿色信贷、设备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合理降低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综合融资成本。
天 津
1.《天津市第三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2012.07
内容摘要:
完善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搞好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业务创新;支持外资租赁公司以资本金出资设立单一项目公司;发展单船公司、单机公司和保税租赁等业务,建立单机公司、单船公司上市和资产证券化模式,形成航运金融服务体系。
2.《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十二五”规划》2012.07
内容摘要:
完善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研究制定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项目公司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项目公司管控模式,搞好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创新;支持外资租赁公司以资本金出资设立单一项目公司;吸引大型融资租赁公司落户,制定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单机、单船公司,以及单机、单船公司聚集东疆保税港区的促进措施。
3.《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2015.07
内容摘要:
大力推广飞机、船舶、设备、医疗器械、农业器械、新能源汽车等融资租赁服务,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天津市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实施方案》2016.06
内容摘要:
加快推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吸引其他金融租赁机构设立航运租赁专业子公司。积极推动银行、证券、基金、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航运服务部门,为航运企业提供信贷、结算、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服务。
积极推动航运融资租赁业务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在津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津注册成立专门从事交通运输或其他与航运金融有关业务的专业子公司。依托东疆保税港区,积极开展SPV单船融资业务,推进航运金融租赁业务国际化,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全球飞机租赁中心和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基地。
5.《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19.10
内容摘要:
争取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公示等试点。
6.《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07
内容摘要:
推动航运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吸引国际领先航运保险机构在天津设立办事处;探索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指数,提升高端航运服务功能。
7.《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天津邮轮产业发展的意见》2021.09
内容摘要:
鼓励国际邮轮公司在津设立区域总部,鼓励企业在津设立邮轮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邮轮租赁业务。
8.《天津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09
内容摘要:
大力拓展船舶进口保税租赁、国产新型船舶海工出口租赁、船舶海工离岸租赁等业务。加快培育新市场,支持有关平台对千亿海工装备进行整合、租赁和处置,进一步聚集航运要素,辐射产业链上下游及相关产业方。
9.《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2023.06
内容摘要:
支持本市航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方式新增运力,对0.5万载重吨以上的新增营运船舶,按照每载重吨40元至1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奖励,从市外以光租方式租入并经营的船舶奖励标准按照50%执行。
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对本市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含下设的项目公司)为本市航运企业一定规模以上船舶提供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给予一年期以上融资总量2%的奖励,单船奖励上限为60万元,分三年拨付。
上 海
1.《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12.11
内容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分别给予融资总额0.5%和1%的补贴。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分别按合同额的0.5%和1%给予补贴。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
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给予重点补贴。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8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重大装备等租赁业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许租赁公司设立飞机、船舶等专业子公司并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船舶等项目。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8.12
内容摘要:
支持航空、航运、重点设备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对上述类型项目和公司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2019.07
内容摘要:
支持内外资企业和机构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结算、航材租赁、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服务,探索发展航运指数衍生品业务,提升高端航运服务功能。
加快发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
5.《上海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11
内容摘要:
支持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结算、航材租赁、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高端航运服务,探索发展航运指数衍生品业务。
6.《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06
内容摘要:
大力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
7.《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06
内容摘要:
支持航运金融企业为登记注册为“中国洋山港”籍国际航行船舶提供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航运企业融资渠道。对金融企业在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将标的船舶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给予专项奖励。
广 东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2014.01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单机、单船、大型设备等项目子公司和功能创新平台公司,开展航空器(材)、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6
内容摘要:
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
依法依规高效办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研究制定船舶融资租赁的操作规范,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
鼓励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及装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带动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船舶以及国外先进设备,扩大进口。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9.01
内容摘要:
对金融租赁公司当年新购入的船舶和飞机,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10万元。同一公司每年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广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2020.12
内容摘要:
加快发展飞机及相关航空设备、船舶、医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积极争取SPV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政策。
5.《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2021.01
内容摘要:
对新开展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对飞机、船舶租赁老旧资产处置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6.《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11
内容摘要:
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开展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等重点租赁业务,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7.《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02
内容摘要:
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外资以及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海洋牧场”发展,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
8.《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2023.02
内容摘要:
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
9.《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04
内容摘要:
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开展船舶、海工设备、矿产设备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单笔业务合同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或者租赁资产购买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
浙 江
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01
内容摘要:
创新综保区船舶登记服务,支持境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在综保区内注册的单船公司进行船舶登记,放宽登记条件,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一步增加区内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集聚度;支持在综保区开展单机、单船等特殊目的公司业务。
2.《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09
内容摘要: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航运企业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对重点骨干企业融资租赁的船舶,视为企业的自有运力享受各项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对当年为舟山航运企业新增一年期以上贷款(以前一年为基数)、新增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或基金投资,融资规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提供一年期以下融资的减半奖励。
3.《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03
内容摘要:
大力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以海工装备、船舶、航空器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业务,扩大金融领域开放。
4.《关于制定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1.03
内容摘要:
拓展外轮配套、仓储物流、特色航运交易、船舶及大型配套设备融资租赁等海事衍生服务贸易;不断完善船舶设计、融资租赁等产业链环节,推进产业数字化,培育龙头企业,发展智慧装备产业;积极发展船舶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产业基金等特色航运金融业务。
5.《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06
内容摘要:
对在我市投资建成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按新建船舶造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于两年内建成船舶在5艘及以上的企业,按新建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500万元。
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建、市外新购自有运力且船龄不满5年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5万吨以上普通货船奖励35元/吨、10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奖励500元/标箱、7500吨以上油船和5000吨以上化学品船奖励70元/吨、5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体船奖励70元/立方米。每艘船舶不超过300万元。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市外新购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
6.《加快建设长三角海河联运枢纽港实施方案(2023-2025年)》2023.01;《平湖市(独山港区)海河联运枢纽主干港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2023.04
内容摘要:
积极招引船代、货代、航运金融等企业落户,引育国内大型船舶租赁、航运经纪、船舶检验、航运交易等机构。
7.《关于推动舟山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3.02
内容摘要:
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深度参与本市航运企业船舶出售业务。对在我市从事锚地国际航运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供油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舶,按船舶造价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8.《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椒江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05
内容摘要:
对新设立的,以新建、区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开业运力在2万载重吨以上、5万载重吨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条船舶奖励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9.《普陀区关于加快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2023.06
内容摘要:
加快海事服务企业多元集聚,积极发展船舶融资、船舶设计、研究、保险、交易、贸易、融资租赁等高端海事服务产业,探索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逐步做大船舶交易规模,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大力发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争取飞机融资租赁省级财政扶持政策。
福 建
1.《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9
内容摘要: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
2.《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租赁业发展办法》2015.09
内容摘要:
租赁企业购入我市生产设备以及购入符合自贸区政策的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等设备的,给予单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2016.05
内容摘要: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传统融资租赁业务,增强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的带动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手续,便利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船舶租赁业务。
4.《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2017.03
内容摘要: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合同履行金额8‰给予奖励。
5.《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05
内容摘要:
支持境内外企业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船舶融资租赁等高端航运服务,打造国际航运服务平台。
6.《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06
内容摘要: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的设备,给予租赁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7.《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22.04
内容摘要: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租赁企业与区内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入智能制造设备、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农林机械、生产设施等,并由承租人租赁使用的,按照合同履行租金(不含标的物成本)金额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8.《厦门市加快推进航运金融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2023.06
内容摘要:
吸引从事船舶、港机港电等领域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机构)在厦落户。支持租赁机构开展内贸船舶与外贸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研发更多航运特色融资服务产品,加大船舶融资租赁发展力度,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和目标客户群体,扩大业务规模,形成集群效应。鼓励航运企业利用直租、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方式加快先进设备技术升级、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政企联动,支持租赁机构探索多元化租赁业务模式。
江 苏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4
内容摘要:
通过融资租赁将国产船舶、海工设备、医疗器械等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使用,符合退税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
2.《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的意见》2017.06
内容摘要:
拓展船舶融资租赁、舱单质押、物流授信融资、大宗商品交易、航运金融、船舶交易、船舶综合服务、信息咨询、海事保险、仲裁等高端航运服务,打造物流要素聚集、航运服务完善、航运物流市场繁荣、江海转运功能突出、辐射带动效应显著、具有国际资源配置能力的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
山 东
1.《关于贯彻国发〔2013〕29号文件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2014.03
内容摘要:
引导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丰富融资业务品种,不断拓展对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试点。
2.《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8号文件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2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积极开拓国产民用航空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与高科技船舶、重大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新型文化创意产业与传媒设备租赁业务。
3.《关于贯彻国发〔2014〕32号文件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2
内容摘要:
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鼓励海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拥有的船舶可认定为自有运力。
4.《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9号文件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6
内容摘要: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在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飞机、船舶以及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
规范机动车、船舶等适用于金融租赁的固定资产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
5.《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2022.01
内容摘要:
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前提下,根据航运物流和船舶租售的资金周转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船舶信贷、融资租赁、航运保险、供应链金融等特色航运金融业务,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更多更优的融资服务。支持在青岛设立船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
6.《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建设实施方案》2022.03
内容摘要:
推动开展船舶、海工装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海工+”新模式、新业态,引导重点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维修,推动海工装备向服务业转型。
7.《青岛自贸片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2022.11
内容摘要:
在片区新设立的开展飞机(含直升飞机等)、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SPV公司,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扶持。
海 南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02
内容摘要:
根据涉海企业设备投资特点,积极开展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重点支持海洋工程装备业、船舶修造业、水上飞机制造业等临港工业和港口码头建设的设备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集团内金融租赁公司为我省海洋产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2.《海南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11
内容摘要:
推动完善船舶登记制度,为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业务提供便利。
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8.09
内容摘要:
支持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开展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船舶融资租赁等高端航运服务,打造现代国际航运服务平台。
4.《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2021.04
内容摘要:
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5.《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05
内容摘要:
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信托、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在洋浦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法人机构,支持扩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业务。
辽 宁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04
内容摘要:
鼓励发展船舶融资租赁,鼓励航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培育航运交易、航运经纪、船舶租赁、船舶修造、航运人才、海事保险等专业市场,整合现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吸引国内外港航经济要素和航运资源在辽宁积聚,努力将大连航运交易市场打造成为北方重要航运交易市场。
制定有竞争力的航运融资政策措施,完善国际船舶登记、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保险与责任担保制度。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12
内容摘要:
充分利用辽宁区位优势,鼓励船舶制造、工程机械、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
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提供便利。
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03
内容摘要:
鼓励金融机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租赁公司或专营租赁业务的子公司,重点开展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农用机械、高端医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
4.《关于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重点产业园区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03
内容摘要:
鼓励重点产业园区利用金融机构、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租赁公司和专营租赁业务子公司平台,开展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农用机械、高端医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
河 北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05
内容摘要:
引导中小海运企业通过租赁、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拓宽海运业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海运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扩大信贷规模,延长贷款期限,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对在建船舶实施抵押贷款。
广 西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01
内容摘要:
对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助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四 川
1.《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03
内容摘要: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其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
湖 北
1.《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4
内容摘要:
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船舶出入境备案手续,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省内重点产业发展,在汽车、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
2.《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03
内容摘要: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地选择,简化换证程序。
大 湾 区
1.《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02
内容摘要:
支持香港发展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并为内地和澳门企业提供服务。
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着力发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飞机船舶租赁等特色金融。
2.《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2020.06
内容摘要:
发挥港澳自由港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特点,支持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以香港等地作为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基地,增强大湾区航运产业要素聚集,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航运竞争力。
支持广州南沙发展航运金融、船舶租赁等特色金融,探索建立国际航运保险等创新型保险要素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