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评估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工作,促进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8号),我办起草了《舟山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1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反馈我办。

  电子邮箱:zsjr0580@163.com

  舟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舟山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本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模式,通过扶优汰劣促进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舟山市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评级,是指市金融办及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应当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合规经营、资产质量、风险管理以及配合监管等五方面内容。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通过正面评价计分、负面事项扣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并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一票否决”,具体评级指标详见《舟山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试行)》。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15%)、合规经营(20%)、资产质量(20%)、风险管理(30%)以及配合监管(15%)。

  (二)评级指标得分。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通过对该项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三)评级要素得分。评级要素得分为评级要素所包含的各评价指标得分加总(适用于正面评价计分的评级要素),或者该项评级要素标准权重分值减去相关负面事项累计扣分(适用于负面事项扣分的评级要素)。

  (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行业总体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掌握信息及本办法具体要求,对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初步评级得分进行审核调整,形成综合评级得分。

  (五)监管评级结果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得分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级别和档次,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按照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初评,市金融办复评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或组织当地相关部门对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在监管评级时应配置充足的监管资源,做好经费保障,确保评级工作顺利开展。鼓励各级金融工作部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一条 监管评级初评应当力求广泛汇集各方面信息,全面反映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初评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认真梳理、筛选和分析,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的关键问题和主要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必要时,可到被评级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现场走访,全面了解情况并收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监管评级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当分析深入、依据充分、判断专业,能准确反映融资租赁公司的实际状况,据此形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以监管评级报告形式报送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对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约谈、下发监管意见书等方式通报给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并落实限时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形成监管评级整改报告,逐级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市金融办和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将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市金融办和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系统等通报监管评级结果,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第四章  评级分类标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各家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评级得分提出评级档次建议,由市金融办复核后确定各家融资租赁公司最终评级。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级别和档次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共4个档次。评级档次越靠后表明评级越差,越需要监管关注。

  (一)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业务管理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强,经营业绩优良,资产质量较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监管评级得分在70分(含)至90分为B级: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业务管理较为规范,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经营业绩较好,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三)监管评级得分在50分(含)至70分为C级:公司经营存在一定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业务管理有所欠缺,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四)监管评级得分在50分以下为D级: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租赁公司,市金融办及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在评级得分对应级别和档次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

  (一)存在财务造假、因违法违规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区别情形确定是否采取下调措施,且监管评级结果应不高于A级;

  (二)无法正常经营,出现严重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D级;

  (三)市金融办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下调措施。

  第五章  评级结果运用与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真实衡量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监管行为的重要依据。

  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其成因,制定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督促融资租赁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对监管评级为A级的融资租赁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创新业务试点、项目推荐、对外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监管评级为B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深度,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对监管评级为C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给予高度、持续监管关注,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公司风险、问题情况和变化趋势,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约谈频度,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

  对监管评级为D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及时制定和启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可以依法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和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问题,视情况采取督促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办可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适当调整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发现融资租赁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问题的,各县(区)、功能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向市金融办提出下调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建议,市金融办复核后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照上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