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从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金融科技发展、金融创新等十方面提出扶持措施。
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加快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促进省会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委〔2022〕10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21〕4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统筹推进、税收属地、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若干扶持政策如下。
三、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监管名单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以上)、商业保理公司(纳入监管名单)、权益类交易市场、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一)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补助。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3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补助6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二期拨付,第一期拨付30%,第二期拨付70%。其中,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须实缴注册资本到位后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典当行还应通过年审。
(二)对地方金融组织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对2016年1月1日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政策施行期间首次增资的,对其增资部分,参照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补助;第二次及以后增资的,其累计增资规模达到本项政策第(一)条所列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三)对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四)对符合本项政策第(一)条补助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