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保理业务中,保理申请人或保理公司经常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但若邮件被债务人拒收,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案件回顾

  A公司(保理申请人)将其与C公司(债务人)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B公司( 保理人),申请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

  此后,B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向C公司邮寄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载明基础交易合同详情、应付款项金额、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赔偿等)转让给债权受让人等详细内容。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快递员电联拒收了该邮件。而后,B公司以C公司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B公司与A公司就《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否已通知C公司?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B公司对案涉债权转让事宜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登记,取得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但该登记行为并不产生就案涉债权转让对C公司进行告知的法律后果。根据B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国邮政EMS邮件面单、快递查询结果等证据,该EMS邮件面单记载的收件人为负责人,联系电话为C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地址为C公司住所地,备注为“债转通知(C公司)”,快件退回原因为“电联拒收”。由此可知,B公司已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C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但被“电联拒收”退回。C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庭前会议笔录中陈述:“债权转让通知没有收到,当时我是拒收。当时我已经知道A公司出事了,所以所有跟A公司有关的快件我都拒收了。所有外地过来的快递我都拒收。”根据该陈述可知,债权转让通知邮件是由C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在“已经知道A公司出事了”的背景下拒收。根据前述事实可以认定,B公司已将案涉债权转让通知C公司,通知到达时间为C公司拒收邮件之日。

  律师观点

  实务中,如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存在被债务人拒收的可能,此时邮寄方式及备注至关重要。建议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并且寄送后保留邮件面单、快递查询结果等证据。邮寄时在邮件面单上注明的寄件人与收件人,收件人应为债务人,联系电话尽量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地址应为债务人公司住所地,如债务人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不同,建议两个地址各邮寄一份。邮件面单备注处注明文件为债权转让通知(某公司对某公司的债权X元转让至某公司)。如快件被签收,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员工签收;如快件被被退回,需由派送员备注退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