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迅速发展,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和风险也日益凸显,其中承租人违约时,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如何抵扣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基本案情

  2021年原告某租赁公司(甲方,出租人)与芜湖某科技公司(乙方,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记载的租赁物,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使用该租赁物并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成本为33万元,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共24个月,租金合计35.51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3万元,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保证金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有乙方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如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款项加速到期,要求乙方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后未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未付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等款项,并主张保证金抵扣未付租金。

  裁判结果

  确认案涉保证金于加速到期之日抵扣租金。

  法官说理

  融资租赁合同对发生违约时保证金的抵扣时间、顺序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尊重商事合同当事人自愿原则,依约抵扣;如未作明确约定,且双方当事人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租金的顺序于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日进行抵扣,从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