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金监〔2023〕118号
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强化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底线性经营规则,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按照“聚焦主业、减量增质、规范经营、守住底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2023年9月8日
附件
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融资租赁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17号)、《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183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二、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三、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不得准入引入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五、不得允许被执法部门处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
六、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账外经营,或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融入资金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七、不得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在售后回租业务中低值高买,或通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等业务充当银行“资金通道”。
八、不得违反防范化解隐性债务要求,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或以构筑物为租赁物与地方平台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相关项目。
九、不得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