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大对广州市金融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广州金融“三中心、一标杆、一高地”建设,进一步推动广州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在《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修订)》(穗府规〔2019〕1号)基础上制订了《关于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5日。

  联系方式:

  (一)电子邮件:gzsjrjzcfgc@163.com;

  (二)联系电话:83171677;

  (三)书面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2楼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处,邮编:510000;

  (四)传真:83171650。

  附件: 附件+关于支持广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核心引擎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5139.doc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第四条 对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交易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3年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实收资本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一个公历年度内多次增资扩股的,按增资扩股合计数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新开展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按业务投放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补贴。对飞机船舶租赁老旧资产处置项目,按照业务投放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人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或租赁物在广州生产的,租期超过1年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1.对小微、三农、绿色项目,奖励期间累计业务投放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累计业务投放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其他设备类项目,单个业务投放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直接融资租赁项目,按业务投放金额给予不超过0.2%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21号)《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穗金融规〔2021〕1号)同时废止。符合穗府规〔2019〕1号、穗府办规〔2020〕21号、穗金融规〔2021〕1号文奖励补贴政策申报条件的事项,在本规定生效后未按照2023年及以前年度发布的《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完成资金申报、审核或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穗府规〔2019〕1号、穗府办规〔2020〕21号、穗金融规〔2021〕1号文。本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