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金融30条》),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助力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吸引头部飞机租赁机构加速产业集聚,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飞机租赁高质量发展集聚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是践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前海战略定位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前海方案》明确提出“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金融30条》提出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汽车等融资租赁业务。为前海推动飞机租赁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抢抓历史机遇推动飞机租赁产业再上新台阶的需要。近年来,前海抓住“扩区”重大机遇,推动两架空客A321neo客机分别从德国汉堡空客总装基地飞抵深圳,实现前海飞机租赁业务“零”的突破,同时推动实现多项政策创新。但在企业集聚度、质量、资产规模、政策力度等方面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是建设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打造良好产业生态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圳市开展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原则同意在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等方面开展试点”,航空公司和飞机租赁的合作为所在城市航空枢纽建设提供稳定支撑,实现深圳航空业跨越式发展,建立大城市-大航司-大租赁良性循环格局,助推深圳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大力发展飞机租赁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为认真做好《八条措施》的起草工作:一是深入研究和学习借鉴天津东疆、广州南沙等地的先进经验,明确前海飞机租赁扶持政策的具体思路,提炼汇总形成一系列支持措施。二是通过组织座谈会、实地走访、电话咨询等方式,与头部飞机租赁企业及航空公司深入交流,广泛听取融资租赁相关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建议,充分掌握能切实推动飞机租赁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方向。三是起草文本已征求前海管理局内部门意见,并向相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组织专门力量对起草文本进行多轮讨论和修改完善,最后形成《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三、政策亮点
一是形成发展合力。前海管理局与南山区政府联动各自发挥合作区、行政区的产业优势、政策优势,在保税飞机租赁、财力支撑等方面紧密联动、形成合力,打造飞机租赁产业生态。二是突出深港合作。在措施中明确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等内容,支持飞机租赁企业加强与香港在业务、发债融资等方面的合作。三是覆盖产业周期。扶持类型上包括了业务发展、经营奖励、海关外汇等便利措施、人才奖励、服务保障体系等方面,尤其是提出专班专人专业化团队服务,推动飞机租赁产业全生态链建设。四是确保可持续发展。在业务奖励方面,采取和天津东疆、广州南沙政策不同的规定方式,既确保力度上赶超先进,又在具体测算标准上做到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确保财力支撑上的可持续性。
四、主要内容
《八条措施》包含4个部分共计8条。其中第一部分重点针对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落户支持,鼓励企业申报《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落户奖励》的金融总部企业的落地奖励。第二部分主要针对飞机租赁企业的业务及经营提供资金奖励,对实际开展业务中的形成的租金金额及利润总额进行不同比例的奖励。第三部分重点提及深港合作,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依法依规通过赴港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扩宽资金来源,建设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生态圈。第四部分不涉及资金扶持条款,而针对飞机租赁业态营商环境优化,重点在外汇管理、工商登记、海关通关、税务优化、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系列便利化措施,并明确组建专门服务团队,为飞机租赁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一部分,加大飞机租赁公司招引力度包含1条具体内容:落地支持。鼓励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飞机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在前海落地展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申报深圳市金融总部和前海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第二部分,支持飞机租赁业务在深落地包含2条具体内容:一是业务奖励。对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实际收取租金金额(不含税)的8%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二是经营奖励。对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利润总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第三部分,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包含1条具体内容:建设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生态圈。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依法依规通过赴港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扩宽资金来源。
第四部分,优化制度流程和营商环境包含4条具体内容:
一是提升外汇管理便利化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等。
二是简化飞机租赁业务办理流程。争取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支持,简化和规范项目公司注册办理流程,打通保税飞机跨保税区流转路径,为飞机租赁相关外汇收付,为办理税务登记、分期缴纳税款、出口退税等创造便利条件。
三是加大对融资租赁人才奖励。支持飞机租赁企业申报深圳市有关人才奖项和人才培养计划。为员工落户、住房、医疗及子女教育等提供便利。
四是建立市区协调联动和一站式服务体系。建立“市级+南山区+前海合作区”协调联动机制。组建专门服务团队,设置飞机租赁业务服务专窗,为飞机租赁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助力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加速飞机租赁产业集聚,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落地支持。鼓励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飞机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在前海落地展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申报深圳市金融总部和前海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第二条 业务奖励。对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实际收取租金金额(不含税)的8%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第三条 经营奖励。对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利润总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第四条深化深港合作。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依法依规通过赴港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扩宽资金来源。发挥前海跨境金融与深港合作优势,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建设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生态圈。
第五条 提升外汇管理便利化水平。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允许试点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第六条 简化飞机租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项目公司,简化和规范项目公司注册办理流程;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开展飞机保税维修业务。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支持,为租赁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等创造便利条件。
第七条 鼓励飞机租赁人才集聚。吸引、培育飞机租赁高端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深圳市“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计划。为飞机租赁企业员工在深圳办理落户、人才住房、医疗及子女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八条 建立市区协调联动和一站式服务体系。加强飞机租赁工作统筹,建立“市级+注册地行政区+前海合作区”协调联动机制。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设置飞机租赁业务服务专窗,为飞机租赁企业提供包括企业设立、海关备案、银行开户、外管局备案、税务协调、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财税代理、海关报关、产权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全面优化飞机租赁服务体系。
附录说明
1.本措施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1)本措施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另有说明的除外。
(2)本措施所称“飞机租赁业务”,是指飞机整机(包含但不限于民航客机、直升机、教练机、公务机等飞机整机)、发动机、航材、飞行模拟器、动态模拟舱等航空专用设备租赁业务。
(3)本措施所称“飞机租赁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内实际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
(4)本措施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2.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同质政策择优享受,不同政策叠加享受: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不同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可叠加享受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负责统筹本措施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通知、材料受理、审核公示、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管理服务等。
5.本措施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