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公布,融资租赁归打击非法金融监管局监管,租赁圈有人惊呼,以后融资租赁是不是会被归类到非法金融活动的范畴,融资租赁面对的监管形势是否越来越严峻,融资租赁监管的思路到底是怎样的。

  为了避免人云亦云,我们先看一下打击非法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原文。

  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和公开举报渠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原文中三次提到了地方,这是与全国相对的词,也就是说,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的重点不在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而在于融资租赁与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6种业态一样,监管制度由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但具体的监管是由地方金融监管总局实施。业内普遍关心的异地展业大概率需要审批才能开展会细化落实。

  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金融租赁公司归口什么司局监管呢。

  非银机构监管司。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这个部门监管的是全国性的非银金融机构,与金融租赁一同接受监管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这说明,金融租赁公司虽然开展的业务与融资租赁公司基本没有区别,但监管待遇上还是有本质的区域,金融租赁公司是由非银机构监管司直接监管的,部委里的司与局最大的区别是能否直接对外发文,非银机构监管司不能直接对外发文,而必须借助金融监管总局的名义,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却可以直接发文,因此,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可以发文指导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融资租赁的监管。

  尽管融资租赁公司也有规模很大的全国性公司,但在监管看来,融资租赁大多数仍是地方性的非银金融机构而且数量庞大,很难由非银机构监管司统一监管。对融资租赁公司最大的影响除了上面提到的异地展业限制外,还有很难获得与金融租赁类似的银行间市场拆借的融资资格了。

  大家可能还有疑惑的是为什么融资租赁要放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监管局下面监管呢,名称看起来有点吓人。在笔者看来,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的上述七类业态出现非法金融活动的概率相对其他金融活动是更高的。我们看这次三定原文可以看出来,传统的金融业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资管以及新出现的金控集团、科技金融等从准入、日常监管到处置都有专门的司局负责,出现非法金融活动的可能性很低。融资租赁在内的业态基本上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准入、日常监管和处置,金额监管总局只是负责制定监管制度,把准大的方向,因此,把融资租赁在内的机构放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监管局也是合适的。

  总结一下,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是两种不一样的监管机制,金融租赁是由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融资租赁由金融监管总局制定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融资租赁确实要小心避免出现非法金融活动,因为,地方金融监管面对众多的机构很难做到严格监管,出现问题的概率从理论上来说会更大,但只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活动,也不必特别担心会被列入非法金融活动。凡事有利弊,融资租赁公司相较于金融租赁公司有更强的灵活性,监管的宽容度也更高,应该好好利用监管给予的政策空间,同时,也要避免过于脱离监管的轨道,导致翻车就不好收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