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自贸区法院受理的部分融资租赁案件,承租人反映为入职部分物流企业和货运平台司机岗位,办理融资租赁形式的购车业务。购车后遇到物流企业和货运平台派工少、收入承诺较难兑现等情况,承租人因无法赚取预期收入,又缺乏第二还租来源,导致租金逾期,出租人无法收回租金,从而引发诉讼。
为加强诉源治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健康发展。对此,天津自贸区法院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出租人)
1、建立科学规范的租赁物价值评估机制,关注租赁物自身价值,加强对车辆市场价值调研,准确掌握价格区间,防范租赁物低值高估增加承租人融资成本,防范因超额融资给网络平台和物流公司产生不法利益空间。
2、优化与网络平台、物流公司的业务模式,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对于同一渠道商在短期内推荐的同类多笔业务要强化前端审核及履约追踪,建立合作企业负面清单,及早发现风险业务并作相应处置。增加担保、回购等风险缓释机制,从源头上降低业务风险。
3、加强对承租人融资意愿及还款能力的审核,完善信审机制。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电话等多种形式、多轮次对承租人进行审核,重点询问收入来源、在购车过程中他人是否承诺“薪酬”“货源稳定”、他人是否辅助信审等内容,有以上情形的,应谨慎放款。
4、强化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和法律知识培训,助推业务规范开展,对业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及法律知识培训,严格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合规展业、勤勉执业。
二(承租人)
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轻信广告宣传。对于宣称低门槛、高收入、稳定货源、先购车再派单的招聘要提高警惕,对于招聘企业的资质、派工及支付薪酬能力要多方了解,仔细甄别广告内容真实性,对于承诺货源及收入的要签署书面合同予以确认。
2、结合自身实际需求,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相关业务。有意从事货运、物流等行业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要融资租赁车辆;如果确需融资租赁,应当审慎评估实际收入是否可覆盖月租金,以及在收入未达预期的情况下,是否有第二还租来源。
3、审慎进行合同签约,切勿虚假应对出租人审核。在签约之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合同性质、融资金额、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避免在未经查看不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草草签约。如接到租赁企业的业务审核电话,要将真实购车意图告知租赁企业,如实回答信审问题,独立接受询问,不受他人干扰,不轻信他人提示信息,以免招致不利后果。
(三)招聘企业
诚信经营、合规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虚假承诺诱骗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在此郑重提示:且莫贪图小利欺诈他人,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