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管总局发布12号文:《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借款业务的通知》。
以下为新规全文核心内容: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借款业务的通知
金发〔2023〕12号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借款业务,明确其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同业借款业务监管规则,充分发挥上述非银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等功能作用,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5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监管法规,加强合规管理,严禁通过表内资金、表外资金与相关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不当交易,严禁监管套利。
二、相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同业借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告知资金来源,严禁将表内资金、表外资金分别发放的同业借款相互承接或混同使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表内资金向相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同业借款,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无须进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借款业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向相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同业借款,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并按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纳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