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

  为推动三亚市金融业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补齐金融行业发展短板,大力鼓励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主动创造条件承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等政策,切实发挥政府扶持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成效,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引导金融组织体系日益丰富

  第一条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各类集团型法人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最高可达到5000万元。

  对市场化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消费金融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或自营业务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以及对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依法设立的财务公司、财资中心,按实缴资本的一定比率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到3000万元

  对依法纳税的银行市级分行、保险(人身险、财险)省级分公司、证券期货省级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依法纳税的省级保险中介机构(含省级保险代理公司、省级保险经纪公司、省级保险公估公司等),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依法纳税的保险(人身险、财险)市级分公司、市级中心支公司、市级支公司,以及证券期货市级分公司或营业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条 对金融机构总部直接或间接持股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科技公司,按实缴资本的不同分别给予10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入驻奖励。

  对入驻后持续运营且首次连续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可含迁入前一个会计年度)不低于3000万元,并经行业认定或有产品、服务等通过行业认定的金融科技新锐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积极引进具有行业优势和实力的机构参与交易场所建设,对入驻后运营规范的交易场所,按不同的实缴资本,分别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入驻奖励。

  对入驻三亚实质性运营且运营规范的交易场所,交易规模超过1000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超过1000亿元的部分,按每新增1000亿元,奖励1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对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且发生实际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不同的实缴资本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合规展业的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产品)、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产品),分别不同地域、行业投向按不超过管理费收入的4%、不超过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管理机构不同梯度比率的管理投资奖励。

  合规展业的私募证券类管理机构,分别不同的管理规模按不超过其管理规模的1.2‰给予不同梯度比率的管理投资奖励。

  对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地再投资、属地员工教育、租赁办公用房、金融会议和论坛等用途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其管理的基金企业),可参照招商做法享受其他额外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本措施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入驻并实质性运营、且在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内租赁办公楼宇的金融主体,分别法人主体和非法人主体等情形按不超过年度核定租金标准的50%的给予租金扶持。

  二、促进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第七条 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协会、附属机构入驻三亚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入驻三亚的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根据研发产品、服务的示范作用,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三亚的金融行业协会、三亚的征信(评估)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专业法人机构,可根据全市性、全省性和全国性影响分别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三亚实际运营并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的内外资机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本条提及的四种情形中,实质性地开展业务且正式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的金融服务机构,可按年度核定租金标准的30%给予租金扶持。

  第八条 对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营机构便利境内外居民在三亚使用硬钱包等移动电子支付工具,以及直接发挥数字人民币试点在免税购物、离境退税、跨境电商等领域效用而进行设施改造、系统升级的投入单位,按核定投入成本的30%给予奖励。

  对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较上年增加量排名前3位的银行,给予每家银行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扩大绿色信贷贷款、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信贷投放的银行机构,按三类贷款当年新增余额分别给予0.2%的奖励。

  第十条 对市金融工作部门认可、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三亚市法人企业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并获得首笔贷款的金融顾问服务机构,按每家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总额的0.3%给予金融顾问服务机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扩大承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按涉农保险保费金额的2%进行风险补偿奖励,对单个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年。

  第十二条 对经过推荐遴选程序,且在三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相关专业从业人员中每年选定的80名金融骨干人才和100名金融青年人才,按照每年一定标准给予研修或培养资源资助。

  对国内外在校大学生到三亚连续实习6周(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分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照不超过0.45万元/人的梯度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实习培养补贴。

  对金融机构或类地方金融机构引进持有或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等地方鼓励类资格认证之一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的全职金融从业人员,给予每人不超过1.2万元/年奖励,可以连续奖励3年。

  三、支持直接融资方式逐步壮大

  第十三条 对成功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住房租赁专项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的公司,按其融资额的0.1%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优质旅游资产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三亚辖区内项目运营或建设的企业,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或蓝色债券的企业,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住房租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成功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且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三亚辖区内项目运营或建设的融资企业,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京、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分阶段予以支持。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报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并完成验收的,奖励2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的,再给予奖励3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京、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再次给予奖励1000万元。已享受过企业挂牌市级奖励的,在证监局辅导备案阶段奖励予以核减相应奖励金额后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京、沪、深交易所上市后入驻的上市公司,视同首发上市,在持续稳健经营的基础上,给予市级财政奖励,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及港交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H股、N股、S股等)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对经证监会备案的境内运营实体或WFOE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在持续稳健经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首次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基础层转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首次成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已享受过企业上市培育库入库市级奖励的,予以核减相应奖励金额后再给予挂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增发、配股、发债等募资成功的辖区内上市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募资后所投项目落地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全力做好落地服务工作。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按到位资金0.5%给予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金融机构产品不断创新

  第二十条 对争取总部或集团等资源向三亚倾斜并开发出特色金融产品,实现对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的省级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省级分行,按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

 对争取总行通过组织架构方式设置较稳定的不少于3人专业团队推动三亚分行获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离岸银行等业务授权的省级分行,给予每年30万元补助;通过较稳定(原则上不少于2年)的人员交流等方式保证三亚获得上述业务高效支持的省级分行,给予每年5万元/人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在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产品,引入境外人民币资金境内使用的三亚企业,按照发债融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海南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对首次实现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与创投机构或相关机构合作并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服务工具的法人银行,经驻市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评审会认可,按开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契合三亚金融发展方向、补齐地方短板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并取得较显著成效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设置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奖,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5名,三等奖不超过8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其中经省级机构确认为获奖项目研发策划和实施推广的专业团队成员,可按以上奖励金额的50%拨付至个人。

  五、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中涉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各类机构入驻的扶持奖励,原则上按三亚市政府招商引资程序或相关职能部门、园区服务机构规范引入机制进行办理。市政府重点引进或扶持机构的未尽事宜,可通过“一事一议”形式在招商协议或入园协议中予以明确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实缴资本”均为在三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实缴到位的资金(剔除市政府直接投资资金);“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在项目投资完成退出阶段”指项目退出且已完成相应的纳税义务;“在项目投资完成时和完成退出阶段”分别指完成本地项目投资的时点和项目退出且已完成相应的纳税义务的时点。既有企业或机构增资扩股,可在本措施提及政策内容范围内进行补差。本措施的各项入驻奖励及业务奖励指2023年1月1日及之后入驻或发生的业务奖励。2022年期间引入项目主体可参照《三亚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金融业发展挟持奖励暂行办法》(三府规〔20I9〕13号)享受入驻奖励。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各项奖励以年度集中申报为主,少数针对扶持对象情形可适时核验拨付,具体申报和评审(核验)时间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另行规定。市金融工作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驻市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负责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除直接奖补上级机构的,发放给本市金融机构的所有奖励应当经省级机构承诺同意由本市机构直接使用或由省级机构在本市承办有利于提升金融能力的活动,方可享受奖励,若未能按承诺使用的,市金融工作部门对相应机构予以通报。本措施与本市同类型其他优惠奖励政策可按就高原则享受,已从低享受的可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从高标准的差额部分奖励。本政策可与省级、区级政策叠加。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经办部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法按规定追究相关企业、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措施具体应用由市金融工作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