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今天(1月5日)起就修订形成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结合金融租赁业务发展和现实需要,办法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发起人类型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发起人。其中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大型企业两类发起人为新增加的。
办法提高了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些调整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同时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此外,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
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则和要求,形成内、外部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在租赁物方面,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推广行业探索经验,开展业务试点,持续优化完善租赁物范围。
金融租赁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为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办法还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