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臧晓星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金复〔2024〕6号

  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臧晓星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广融达金融租赁发〔2023〕31号)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核准臧晓星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的任职资格。

  上述拟任人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由你公司在到任后5日内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