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办公室在官微发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提出:

  强化金融审判服务实体经济。落实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和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变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不予支持;

  妥善审理各类涉担保纠纷。依法认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让与担保等新类型担保行为效力,助力实体企业融资;

  加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保障金融债权清偿,加强涉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金融债权类案件审判工作,防止恶意逃避履行债务。

  附:全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1312”思路举措、省法院《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夯实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的根基,结合广州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审判服务实体经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精神,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贯穿到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之中。落实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和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变相收取的不合理利息不予支持。依法否定民间借贷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行为的效力,对于预扣利息以及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违约金不予保护。落实穿透性审理思维,对于以其他形式为名实质为借贷的行为,结合出借人是否具有放贷资质等因素认定效力,对于无效的借贷行为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

  二、准确认定各类型融资合同效力。结合监管规范准确审查主体适格性、合同内容合法性,准确认定各类型融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投融资行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等各领域高质量发展。保障新型融资方式发展,准确认定估值调整协议等新类型直接融资途径效力,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和市场理性,保护合法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妥善审理各类涉担保纠纷。依法认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让与担保等新类型担保行为效力,助力实体企业融资。鼓励实践中担保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充分发挥各类财产权益的担保功能,为实体经济融资提供保障,分担融资风险,有效平衡担保权人、担保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积极适用特别程序等非讼程序,快捷、高效、低成本服务担保物权的实现,允许满足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通过非讼程序拍卖、变卖标的物实现担保物权。

  四、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金融纠纷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额利息、违约金、复利依法予以调整。保障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知情权及选择权,督促金融机构对免除及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于新型金融产品,坚持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依法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引导金融机构将适当的产品、服务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从严打击证券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行为,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保障投资者便捷维权,完善“示范判决+诉前测算+诉前调解+合并立案”四位一体解纷机制。

  五、健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引导更多金融纠纷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化解。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格局,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行业协会、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各方主体联动衔接,形成非诉先行、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履行指导调解法定职能,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完善公益性托底、市场化并行的调解机制,加强金融领域特邀调解队伍建设,对起诉至法院且具备调解基础的金融纠纷,积极开展委派委托调解,依法办理司法确认,深化示范判决机制运用,不断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多方共赢的多元解纷机制。

 六、推动涉外金融法治建设提质增效。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国内金融法治和涉外金融法治建设,依法妥善办理涉外金融类案件。依托“域外法查明通”平台不断健全金融领域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增强广州涉外金融审判国际公信力、影响力。加强涉外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宣传,强化涉外金融领域司法指引,助力营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办理涉金融司法协助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涉外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为跨境金融业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七、释放破产制度效能。延伸审判职能,通过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服务困境民营企业尽早拯救和有序退出,依法稳妥推进重点敏感行业风险化解,通过重整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与破产程序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协作机制,加大政策文件宣介推广,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身份认同和履职保障,保障金融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支持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高效行使表决权。运用市场化手段评估担保物价值,依法及时实现金融债权人优先权,合理补偿重整程序中优先权迟延实现所受损失,提升金融债权确认衍生诉讼的审判效率,统一审判尺度,打击防范逃废债行为。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专业机构为企业重整提供必要、合理融资支持。发挥“智融”平台综合服务功能,提升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效率,助力构建特殊资产统一大市场。依法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依法认定金融监管部门处置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妥善审理涉跨境金融企业破产案件和跨境破产协助案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八、加强执源治理,综合解决涉金融执行难问题。以贯彻最高法院“二号司法建议”为契机,深入推进金融小额贷款、信用卡案件的执源治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制度优势,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协作,运用非立案执行方式化解信用卡、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依托执行事务中心建设,加强执前督促、和解工作,创新核销呆账坏账手段,推行“预查废”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做好诉前保全工作,切实提升诉前和诉中财产依法保全的比例,确保“以保促调”“以保促执”。

  九、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大对各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积极维护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严厉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行为,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依法严惩地下钱庄、非法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等洗钱类犯罪,全链条惩治金融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保持金融领域反腐败高压态势,严惩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十、加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妥善审理涉辖区内重点房企、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案件及其他涉众型、社会广泛关注的金融纠纷案件,配合监管部门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保障金融债权清偿,加强涉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金融债权类案件审判工作,防止恶意逃避履行债务。加强对交易模式和风险的识别,对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和监管精神的金融创新交易模式,或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对风险高、影响大、波及广的金融案件进行智能化、自动化风险预警。

  十一、贯彻落实能动履职理念。坚持能动履职,促进源头治理,积极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揭示金融风险和隐患,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定期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等,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对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规范引导作用。强化金融法治宣传,定期组织宣讲队伍到金融机构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助力金融机构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合规经营体系。探索制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指南,为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在合规管理方面提供司法指导。

  十二、加强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协同。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构建信息沟通交流平台,通过信息通报、座谈交流、联合调研等方式,通报法院金融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及时掌握金融业监管前沿动态,实现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之间的有机衔接。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对丰富金融业态、提升资本市场发展水平、服务实体经济、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等所采取的各项政策和举措,妥善审理涉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项目的金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