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金租公司回归租赁本源,向产业客户转型已成势在必行之势。但对于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具体到本文来讲,主要是指具有从事信贷或类信贷业务资质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来讲,授信的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实质上就是金租公司对资产质量的有效管理和合理配置的问题,授信资产质量的好坏,不仅直接决定着金租公司自身以及金融业能否生存发展,而且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提高信贷效率,有效控制授信客户的信用风险己经成为金租公司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然而,在实际的业务中,有很多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逻辑依然停留在传统金融依靠交易结构、抵押等方式进行防范业务风险,个人认为这种理念有失偏颇。

  金融租赁资产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以资产价值管理为核心,以租赁物、承租人、交易结构三个维度为基础,金融租赁公司要利用“三个维度”相互制衡、相互递补的性质,通过组合搭配缓释各类风险因素,从而实现价值管理的核心目标。[ 丛林:《金融租赁的风险控制研究》,《金融论坛》,2015年第12期,第12页。]金租公司能够通过租赁物缓释自身的债权风险,这是金租公司的根本特征,也是同其他金融产品相互区别之所在。尤其是面对小微企业客户,租赁物对债权的缓释作用就尤为重要。然后,公司在业务审批的过程中,多是从承租人和交易结构两个维度去缓释风险,并未给予租赁物应有的重视,使得租赁物对债权的保驾护航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公司多停留于银行信贷业务的管理思路,对租赁物未给与足够重视的同时,管理过程和细节均较为粗放,主要体现在:①缺少对租赁物充分了解的租后管理人员;②租赁物的租后检查过于表面化,切实防控风险的租后检查机制尚未有效建立;③租赁物的专业取回团队或渠道尚未成型;④租赁物处置渠道储备明显不畅;⑤科技对租赁物环节的管理支撑作用明显不足。由于上述状况的存在,致使公司在展业的过程中,往往从信贷的思路出发,致使以租赁物为中心进而控制租赁业务风险的优势未能真正发挥。个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01树立以物权资产风险管理为主的风险理念

  租赁物是融资租赁的核心,也是债权能够得到偿付的最终保障[ 焦丹:《A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研究》,2020年,第31页。]。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有效管控的意义重大,因此,租赁物对债权的的风险缓释作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注重租赁物的技术更新、产品换代、价值贬损、损毁灭失等情况,与银行信贷多以债权资产为主的风险管理理念相区别,牢固树立以物权资产管理为主的风险管理理念[丛林:《金融租赁的风险控制研究》,《金融论坛》,2015年第12期,第13页]。

  02加强租赁物管理,使租赁物对债权保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第一,完善租赁物管理机制,指明“怎么干”

  公司的管理制度中应有专门的租赁物管理制度或有关租赁物管理的具体规定,制度中对租赁物的管理应尽可能详尽、明确且指向性强,要求资产管理人员对制度要求的规定性动作一定要做到位,管理责任划分应清晰明了,并与绩效考核挂钩,从而激发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岗位责任感,促使其积极的履职和主动的发现风险,并进而防范风险为债权的安全保驾护航。

  第二,加强资产管理专业人员储备,明确“谁来干”

  前面提到租赁物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应树立以物权资产风险管理为主的风险理念,这从侧面说明了对租赁物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人员在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控制环节的重要性,可以说资产管理人员是融资租赁公司核心岗位之一,不但懂融资租赁业务,而且对租赁物的生产厂家、技术情况、市场价值、剩余残值等更是了然于胸。如租赁资产明显低于债权时,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预防风险,针对出险的客户能够及时进行取回,从而保障公司的租赁资产安全。然而,公司的租赁物管理更多的是停留于还在不在,是否正常运行等初级阶段,对其租赁资产的保值性和残值能否覆盖剩余租金等缺少全面清晰的认识,租赁物对风险的缓释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第三,强化信息科技对租赁物管理的支撑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确保“管得住”

  既然租赁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如此重要,在信息科技时代,充分发挥信息科技在租赁物管理领域的支撑作用,使租赁物管理过程更加智能和方便快捷。因此,应加大信息科技在租赁物管理方面的投入,建立专门的租赁物监测系统,不仅能够通过该系统准确获悉租赁资产的所在地,确保租赁物在出险的状态下能够及时找得到,而且能够通过该系统提取到的租赁资产的工作时长和正常运转情况,通过对提取的数据进行分析,进而全面掌握授信企业的运转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准确判断并能够有效管控风险。

  第四,注重租赁物的取回团队及渠道建设,务必“取得回”

租赁物的取回是租赁物得以处置的前提,然而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在实际操作中会收到诸多制约,虽然我国当前对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有所规定,然而对于如何行使取回权的规定却十分有限,实际具体操作中的租赁物取回问题仍然缺乏法律规范的指导,往往出现取回“过激”的问题,致使取回的“度”难以把握。在此背景下,建议公司应加强与专业清收公司的合作,同时为降低清收成本,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与价低的清收公司进行合作。

  第五,构建租赁物处置渠道,及时“卖得掉”

  租赁物取回后,往往面临着再处置的问题,当今社会,机器设备更新换代周期越来越短,出租人取回后的租赁物处置周期越长,租赁物的市场价值就越低,尤其是作为金融机构的金租公司,租赁物就是自有资本的等价物,如何在自身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对取回的租赁物尽快在市场上进行公允价值处置,使租赁物变成流动资金并进而投入市场中赚取更多的利润,同时,降低不良资产指标,是金租公司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得益于我国各种二手设备市场和二手设备网络平台的搭建,使租赁物的再处置渠道日益成熟。公司应提升对二手设备市场及二手网络平台的关注度,并知悉其交易过程,以便取回的租赁物能够较快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