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华晨集团于2024年5月16日出具《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披露了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事宜。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辽01民初1800号。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一)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98,640,648.77元(其中未付租金为98,640,548.77元,留购价款100.00元);
(二)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延迟付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0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留购款98,640,648.77元;
(二)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8,640,548.7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自2021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03元,由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国开证券将继续跟进华晨集团的各类重大事项,密切关注华晨集团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相关事宜以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的进展,与华晨集团及管理人积极沟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债权保障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国开证券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权代理/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国开证券将持续督导发行人按照规则进行披露,提醒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