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诉前调解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3,677,206.66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0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收到吴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509诉前调10522号)及《民事起诉状》。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吴江区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苏州市吴江区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到期租金及租息32,620,964.7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56,241.93元(以未付租金及租息32,620,964.73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0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56,241.93元),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前述全部租金及租息之日;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编号:【苏州租赁(2022)抵字第2210195-01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名义货价1,000,0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原告第1、2、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五)与公司相关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22年5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转让协议》、《抵押合同》合同等交易文件,与原告约定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转让价格即融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0个月,租金及租息自2022年8月起至2024年11月,每3个月的15日支付,并以租赁物提供抵押担保,租赁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剩余未付租金及租息32,620,964.73元,并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款项和费用。被告二、被告三作为上述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3,390万元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共4起,涉及金额14,709,631.32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起诉方被诉方提起诉讼的受理日期/收到起诉状时间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案由涉诉金额(元)诉讼阶段

  1苏州艾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24/6/20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339,281.00未开庭

  2江苏晖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24/6/21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2,283,018.34未开庭

  3苏州宏瑞达系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24/6/2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2,082,256.99未开庭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024/6/2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005,074.99未开庭

  5合计14,709,631.32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涉诉案件尚处于诉讼前调解阶段或立案阶段,暂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4)苏0509诉前调10522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