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实施,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与机遇。其中,关于出资方面的修订尤为引人注目。新法明确了认缴出资的期限,并新增了加速到期制度,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从出资的角度分析新公司法,探讨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1、主要法条解析之一

  公司法第47条:新增认缴出资的期限,规定5年内缴足

  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条内涵:

  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缴纳规则的变化,是本次修法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且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亦适用(设立过渡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合理确定认缴出资金额】

  一定要认识到,股东是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有限的注册资本制度目的是限定股东的投资风险,避免责任扩大,因此不宜随意扩大股东认缴出资的金额。

  【按期履行出资责任】

  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约定的期限保证出资资金按时到位,否则除了对守约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要对可能因逾期出资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条实际上体现了新公司法对公司实缴资本责任的加重,对公司的外部债务更加负责。但值得注意,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实践中掀起了一股减资热潮。总之,《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明确了股东的出资期限,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同时也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租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主要法条解析之二

  公司法第54条:新增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法条内涵:

  新《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需要提前缴纳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或者已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能够按时清偿债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在承租人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能够更有效地保障其资金安全,对融资租赁公司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

  本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新增规定与《公司法规定三》及《九民纪要》相比,有两大变化:

  一是加速到期的条件大大放宽,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及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包括出租人在内,就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是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是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出资关系发生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此无论是公司还是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对象均为公司。出租人不能要求股东直接把提前缴纳的出资支付予出租人,仅能在公司获得股东提前缴纳的出资后,出租人再向公司要求履行债务。

  3、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

  债权保障增强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能够通过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从而增强债权保障。

  风险管理重要性提升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的强化,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交易前对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降低交易风险。同时,租后管理中对承租人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的持续关注也变得更加重要。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也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更加谨慎地选择承租人和合作项目,以防范因承租人债务问题而引发的风险。

  法律维权途径增加

  加速到期制度的引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新的法律维权途径。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依据新公司法要求承租人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保障租赁资金安全。

  4、关于应对策略的建议

  加强租前审查

  在交易前,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对承租人资信情况的审查,包括对其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的核实。对于注册资本未缴足或存在减资风险的承租人,应谨慎评估交易风险。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调查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行业背景等信息,确保承租人具备按时履行债务的能力。

  加强租后管理

  首先应完善租后管理制度。在租后管理中,融资租赁公司应持续关注承租人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存在的减资风险。对于出现违约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股东出资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灵活运用法律武器

  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融资租赁公司应灵活运用法律武器,如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主张加速到期、依据新公司法要求承租人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等。同时,公司还应加强与法律机构的合作,提升法律维权能力。

  完善内部风控体系

  融资租赁公司应借助于新公司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内部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这包括但不限于优化出资管理流程,确保股东出资能够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到位;强化内部审计职能,定期对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查,预测可能出现的出资风险;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承租人出现无法按期出资的情况,能够迅速启动预案,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提升服务质量与客户粘性

  面对新规,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提升服务质量与客户粘性来应对。通过提供专业、高效的融资租赁服务,增强客户满意度,从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具体来说,公司可以加强与承租人的沟通与协作,了解其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定制化的融资租赁方案;同时,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探索新的融资租赁模式,以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

  5、结论

  新《公司法》的修订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限期缴纳出资及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设立,虽然增强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保障能力,但也对其风险防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适应新法要求,通过加强租前审查、加强租后管理、灵活运用法律武器、完善内部风控体系、提升服务质量与客户粘性等方面的工作,以防范和应对潜在风险,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合规及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