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能动司法打造诉源治理新“枫”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槐荫法院微信公众号即日起开设“槐荫法苑——讲述咱老百姓调解的事儿”专栏,挖掘、总结、展示本院诉前调解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小故事,充分展现槐荫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实绩和风采,彰显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责任与担当,敬请关注。

  本期案例,一起来看槐荫法院牟阳法官和调解员如何诉前化解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某金融租赁公司与被告一王某、被告二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案涉车辆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一为车辆所有人,被告二为融资合同担保人和车辆的被挂靠方,该合同约定了融资期限,每月需向原告支付车辆融资租赁款一万两千余元,但后期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被告一出现了逾期的情况,原告便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应付的融资租赁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诉前调解

  槐荫法院收案后,指派调解员程国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先通过电话联系原告某金融租赁公司,原告称被告一王某应于半年前就偿还该笔融资租赁款项,但由于王某迟迟不对原告的催款进行回应,一直拖欠至今,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槐荫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经初步沟通调解,双方为调解金额分期期限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和矛盾,调解员立即向牟阳法官汇报,寻求指导。法官建议,本案的调解工作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入手,结合原、被告现实情况进行释法明理,最好从诉讼成本、违约责任进行调解,力求达成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

  经过法官指导,调解员首先向原告方耐心地解释了被告的现实困难和没有及时还款的原因。被告王某称,当时之所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车辆的购买,也是看中了可以先以较低的价格购进车辆,获得所有权,然后只要按月还融资租赁款就可以实现车辆购置,只不过没有想到,后期出现了一些困难,导致了资金链的断裂。经过被告的真诚解释,原告最终理解。后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两被告承诺将所欠款项于三个月内偿还给原告,原被告就此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法官进行了司法确认,双方最后握手言和。

  多元解纷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兴起与发展,所伴生的法律纠纷和问题也逐步显现,其中因承租人欠付租金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可能使承租人自身付出高昂的违约代价,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此类纠纷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双赢之道。调解员要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及时进行调解工作,并将调解工作进度及时汇报法官,努力促成调解,定分止争。”牟阳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