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融资租赁行业自律公约》经宁波担保协会融资租赁专委会起草、征求全体成员单位意见、协会初步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同意,于2025年6月30日正式印发。全市各融资租赁公司近期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上墙,对外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约全文内容如下:
宁波市融资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为进一步提高融资租赁公司规范经营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融资租赁行业专委会(以下简称“行业专委会”)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订《宁波市融资租赁行业自律公约》,约定如下规则。
第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监管,审慎经营,诚实守信,风险自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遵守市场竞争公平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积极贯彻国家、省、市宏观政策、产业政策,以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的服务支持当地实体经济,助力小微、科创、制造业、新能源、港航物流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承租人信用评估、业务纠纷防范化解、事后追偿和处置等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
第四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规融资,包括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公众融资等,不得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产生收益,符合适格性要求,不得开展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保障承租人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禁止虚假宣传、强制交易、歧视及信息泄露,并建立内控机制接受监督;收集和处理承租人信息时,须遵守数据安全法规,获得授权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监管部门及其授权行业专委会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合规能力和政策水平,坚守职业道德,践行行业规范。
第九条行业专委会应当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向融资租赁公司宣导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行业自律准则,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行业专委会应当发挥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公平竞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健全租赁行业调解机制,开设调解服务窗口,保障调解服务渠道的畅通(调解电话0574-89089814)。
第十一条行业专委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应当倡导公约精神,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会员单位,视情责令整改、行业通报,以及提请降低评级等次、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行业专委会以及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四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