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融资租赁情况概述

  1、公司全资孙公司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飞旭”)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满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以直接租赁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融资期限为84个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米新能源”)为重庆飞旭与永赢租赁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飞米新能源、重庆飞旭与永赢租赁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2024年度在开展相关业务时使用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上述担保额度的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该担保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4日、2023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庆飞旭与永赢租赁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重庆飞旭作为承租人与永赢租赁开展了直接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含租息)分别为人民币290.88万元、380.00万元和2,259.012万元,融资期限分别为84个月、96个月和72个月;重庆飞旭将其销售电力而拥有的收取电费及其他相关应收账款的权利质押给永赢租赁,并以重庆飞旭拥有的光伏电站设备及设施为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及飞米新能源为重庆飞旭与永赢租赁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五、本次签署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1》

  (1)出租方(甲方):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方(乙方):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3)租赁日:起租日以出租人出具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自该日起全额起租。

  (4)起租期间:共84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5)租赁成本:人民币290.88万元及相应租息。

  2、《融资租赁合同2》

  (1)出租方(甲方):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方(乙方):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3)租赁日:起租日以出租人出具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自该日

  起全额起租。

  (4)起租期间:共9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5)租赁成本:人民币380.00万元及相应租息。

  3、《融资租赁合同3》

  (1)出租方(甲方):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方(乙方):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3)租赁日:起租日以出租人出具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自该日

  起全额起租。

  (4)起租期间:共72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5)租赁成本:人民币2,259.012万元及相应租息。

  (二)《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1》

  (1)质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1》

  (4)债务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5)质押标的:本合同项下之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明德致远(重庆)门窗有限公司1.996MW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经营期起至经营期届满销售电力而拥有的收取电费及其他相关应收账款的权利。

  (6)主债权及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质

  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2、《质押合同2》

  (1)质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2》

  (4)债务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5)质押标的:本合同项下之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重庆精贯科技有限公司1MW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重庆精鸿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MW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经营期起至经营期届满销售电力而拥有的收取电费及其他相关应收账款的权利。

  (6)主债权及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3、《质押合同3》

  (1)质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3》

  (4)债务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5)质押标的:本合同项下之质押标的为出质人持有的重庆莱宝科技有限

  公司11MW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经营期起至经营期届满销售电力而拥有的收取电费及其他相关应收账款的权利。

  (6)主债权及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三)《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1》

  (1)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抵押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1》

  (4)债务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5)抵押物:重庆飞旭拥有的明德致远(重庆)门窗有限公司1.6MW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设施。

  (6)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2、《抵押合同2》

  (1)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抵押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2》

  (4)债务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5)抵押物:重庆飞旭拥有的重庆精贯科技有限公司1MW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和重庆精鸿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MW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

  (6)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3、《抵押合同3》

  (1)抵押权人: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抵押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3)主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3》

  (4)债务人:重庆飞旭新能源有限公司

  (5)抵押物:重庆飞旭拥有的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11MW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设施。

  (6)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

  六、本次融资租赁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孙公司重庆飞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满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本次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定价,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200,000.00万元,提供担保总余额19,235.572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7.11%,均系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八、备查文件

  1、重庆飞旭与永赢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