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在“18中租一”“18中租二”发行过程中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问题。

  二、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行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

  关于对张贵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贵芳:

  中民投租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租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只,存续金额18.45亿元。截至目前,中民投租赁未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你作为中民投租赁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中民投租赁不按期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