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近期,航运公司A与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名下船舶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获得融资。随后,A公司又将该船舶转租给航运公司C经营,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租登记。融资租赁船舶是否可以转租?转租手续如何办理?

  01、案例分析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融资即为实际承租人有权在不必支付全部租赁物购买对价的情况下,占有、使用租赁物,在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最终获得租赁物所有权。融物即为租赁物,实际由承租人选定,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覆盖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根据《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融资租赁船舶应当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并在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上附注“融资租赁”。

  二、船舶转租

  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与第三人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关系,而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继续合法有效的一种交易形式。因此在普通的光船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可以将船舶再次租给第三人。

  本案例中,B公司与A公司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构成特殊租赁关系。融资租赁合同期间,A公司占有并使用船舶;融资租赁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将取得船舶所有权。同时,在B公司同意的前提下,A公司在融资租赁期间内与C公司签订转租协议,协议中明确了转租赁仅包含对船舶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转让,不包含租期届满后C公司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内容,可见,转租协议仅是普通光船租赁合同。因此,A、B、C三公司之间构成“融资租赁+光船租赁转租”的关系,而且一般情况下,转租的租赁期限不会超过融资租赁期限。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四条办理光船租赁转租登记。

  02、登记审查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该船舶原出租人是否出具同意转租的证明。

  2.因“转租赁”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以还应审查原融资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允许转租的约定。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租给第三人。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百五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