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加快推进业务发展,拓宽融资渠道,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作为承租人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租赁”)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鹏新材”)为公司向信达租赁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包含现有及授权期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预计2024年度前述担保事项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00.00万元人民币(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金额)。其中,东鹏新材为本公司的担保额度为314,00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东鹏新材为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担保后,其为本公司的担保总额为304,030.00万元人民币,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242324。
3、成立日期:1999年6月2日。
4、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5号6层613室。
5、法定代表人:王平卫。
6、注册资本:72,981.1694万元。
7、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固体矿产勘查、开发;勘查工程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遥感地质调查;地质测绘;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钻井;矿业投资;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境外地基与基础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仓储服务(限外埠分公司使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财务状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588,483.25万元,净资产为1,222,347.31万元,负债总额为366,135.93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601,332.41万元,利润总额为242,020.07万元,净利润为220,229.14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624,867.91万元,净资产为1,222,579.04万元,负债总额为402,288.87万元;202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为356,934.93万元,利润总额为63,833.48万元,净利润为54,348.7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9、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东鹏新材与信达租赁签订《不可撤销的最高额保证函》(编号:XDZL-D-2024-158-QYBZ),为公司向信达租赁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保证人: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自具体业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最高主债权金额:人民币60,000.00万元。
5、保证范围:依据《融资租赁框架合作协议》信达租赁与公司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向信达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实际受益人是本公司,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是基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现金流状况的综合考虑,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88,393.61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40.10%;实际发生担保总额为144,859.82万元人民币,占2023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1.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江西东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信达租赁签订的《不可撤销的最高额保证函》。
特此公告。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