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号解读

  1、退出重点省份名单:

  文件出台的背景就是地方政府在“化债”的同时,还要求发展,所以要提供一个退出重点省份的路径。

  2、退出程序:

  每年3月底前,按程序向国务院报送请示。

  3、退出标准:

  隐性债务率(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地方综合财力)应不高于除北京、上海、广东外16个非重点省份中隐性债务率较高的8个省份的平均值;(分子分母均为前一年数据,8个省份平均值以财政部认定为准);

  本地区金融债务/GDP低于10%;(分子分母均为前一年数据);

  评估具备化债能力,不再适用重点省份相关化债政策支持后,确保有能力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4、退出进度:

  2025年一季度申请退出时,最近一个月底融资平台数量较2023年3月底累计压降不低于40%;2025年底、2026年底融资平台数量分别较2023年3月底累计压降不低于75%、90%;2027年6月底前实现融资平台全部退出。

  5、退出后续要求:

  融资平台退出后,其债务作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债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理不纳入融资平台金融债务统计,不再适用47、35、134、14号文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