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获准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公告指出:

  “近日,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金融监管局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苏金复〔2025〕59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同意公司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公司在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过程中,将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能够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这类业务主要包括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经营范围的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

  (四)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七)接受租赁保证金;

  (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向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

  (四)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七)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

  (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