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85,463,785.5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鲁0212民初11526号】,根据该裁定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前董事长张烘、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5)鲁0212民初11526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华通租赁诉讼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5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青岛华通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6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种海玲。

  被告一: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

  被告二: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法定代表人:张烘。

  被告三:张烘,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85,187,055.58元;

  2、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100元;

  3、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违约金暂计276,630.0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2025年6月15日的迟延违约金数额为276,630.00元;从2025年6月16日起,以全部未付租金85,187,055.58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4、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编号为2025年融字第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14台催化剂浓缩器、24台釜式加氢反应器搅拌器、16台搅拌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诉请暂计金额人民币85,463,785.58元。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5年1月16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被告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物转让给原告并租回使用,租赁期共24个月,

  自2025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被告一应按照附件一《租赁交易明细表》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一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应向原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迟延违约金。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一支付租赁物转让款,但是被告一自第1期(租金付款日为2025年4月26日)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5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85,187,055.58元、留购价款100元,并产生迟延违约金(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6月15日为276,630.00元),以上暂计85,463,785.58元,2025年6月15日之后产生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5)鲁0212民初11526号】。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