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篇:融资租赁里的“合租”烦恼
在租房时,“合租”能分摊房租;但在融资租赁领域,“共同承租人”模式却可能让法律关系秒变“罗生门”——明明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咋一不小心就成了借贷?今天咱们就用法律显微镜拆解这个实务难题,从交易结构到法院判决,手把手教你分清“真租赁”和“假融资”。
二、什么是“共同承租人”?为啥要搞这么复杂?
简单来说,共同承租人就是出租人与两名及以上承租人共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由全部承租人共同承担租金支付等义务。这种模式在售后回租中特别常见,出租人这么操作,往往是为了解决实务中的几个老大难问题:
(一)找个老大撑场面
某公司有设备但资信不够,出租人怕钱收不回不同意直接干融资租赁,就把它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拉来当共同承租人。
(二)担保决议搞不定
出租人本来想让某公司当保证人,但对方死活出不了符合规定的担保决议(比如央企没法对外担保)。出租人灵机一动,要不你当共同承租人吧?自己借钱不用决议!
(三)夫妻债务不分家
出租人给个人融资时,为避免承租人配偶日后说“这债跟我没关系”,出租人直接把配偶列为共同承租人,债务一起背。
(四)货车挂靠的坑
货车司机想融资租赁买个车搞运输,但个人没法办运输许可证,只能把车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出租人干脆让物流公司当共同承租人。
敲黑板画重点:如果合同里写了“物流公司不用还钱”,这种情况法院可不再认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了。
三、核心问题:共同承租人交易模式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到底成立吗?三种模式逐个拆!
判断标准就一句话:结合租赁物归属、租金支付路径、合同约定等综合分析。咱们按售后回租中最常见的三种交易结构,一个个说清楚。
(一)模式一:物和钱都归同一人(稳了!)
场景:设备是承租人A的,出租人买设备的钱也打给了A,B只是跟着签字共同还钱。
法律分析:
✅出租人与A构成融资租赁关系:A把设备卖给出租人(所有权转让),再租回来用,完全符合《民法典》第735条“融资+融物”的核心特征。只要设备不低值高估、不是在建工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就稳了。
❓承租人B是啥身份?B没参与设备转让,但承担了租金,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写了“B自愿加入债务,和A一起还钱”,这就构成债务加入了(《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人要和原债务人共同还债)。
(二)模式二:物原来是A的,钱给了B(危险!可能变借贷)
场景:设备是A的,但出租人把钱打给了B,A和B一起签合同说要还钱。
法律分析:
❌出租人与B可能构成借贷:B没卖设备给出租人(没“融物”),却拿了出租人的钱,还得付“租金”,符合“借钱还钱”的借贷特征。这就是典型的借贷啊!
❓A是啥身份?A可能是债务加入方(自愿帮B还钱),也可能是拿自己的设备给B的债务做让与担保(把设备所有权转给出租人当担保),具体要看合同怎么写。
(三)模式三:A和B合伙各出一部分设备,钱给一个人(小心“低值高估”)
场景:A和B都有一些分设备,合伙“凑单”弄出一套租赁物。出租人把钱全打给A,让A和B一起还钱,号称“租赁物总价值大于本金”。
法律分析:
⚠如果A的设备不值这么多钱,比如A的设备只值50万,出租人却打了100万,这就叫“低值高估”。根据融资租赁纠纷解释的规定,法院会认定“没有融物实质”,出租人与A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B的身份看约定:和模式二类似,B可能是债务加入方、担保人,或用设备提供让与担保,全看合同条款怎么写。
四、实务避坑指南:出租人如何“保命”?(细节拉满)
如果你是出租人,非要用共同承租人模式,记住这几条“保命条款”,不然可能钱物两空:
(一)核心原则:“物钱同一人”
尽量让设备的原主人和收本金的人是同一个人(比如模式一)。哪怕其他承租人出问题,至少你和这个收本金的人融资租赁关系是稳的。
(二)合同里写清楚“谁是真承租人,谁是来帮忙的”
对没卖设备给出租人的共同承租人,一定要写明“XX为债务加入方,自愿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把他拉进来共同还钱。
千万别写“XX仅为共同承租人,不承担租金支付义务”。都不用还钱,还怎么共同承租?。说白了车辆挂靠业务就不太合适搞共同承租人模式。
(三)公司当债务加入方?还得把决议要过来
如果共同承租人是公司,记得让对方出债务加入决议(按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盖章或董事会签字)。根据九民会纪要第23条的规定,公司债务加入和担保一样,没决议可能“白签”!
(四)千万别搞“低值高估”,设备值多少钱心里要有数
租赁物价值必须能覆盖租金本金,不然法院可能说你“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五)交易条件可得事先谈清楚
租金发票开给谁?合同结束谁买回租赁物?所有的承租人是不是连带一起还租金?些细节要在合同里写清楚,避免后期扯皮“到底谁是真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