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榆社县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指出:
光伏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经销商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的《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和《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与自然人签订合同。
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并告知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各相关企业不得以“公司融资、与农户无关”等名目,诱骗农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光伏企业和个人光伏系统设备,以合约期内电费收益分期支付设备租金、维护费、运营服务费,将“租赁农户房顶”变为“农户租用设备”等“阴阳合同”,规避“自然人户用光伏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限制,形成实质上的融资贷款或引入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建设光伏项目,转移光伏投资主体,增加农户经济负担和金融风险。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榆社县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号)《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能源规〔2025〕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规范对象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范的对象为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第三条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第四条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第五条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第六条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第七条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三章、规范申报流程
第八条优化备案流程。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备案管理。自然人利用自有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办理备案或由县供电公司按规定集中向县营商环境局申请备案(详见附件1)。租赁他人产权屋顶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非自然人,要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提供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意见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等相关手续,以非自然人身份申请办理工商企业项目备案。不得隐瞒租用关系以房屋所有人名义登记备案,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项目申请备案。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但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并网申报流程。项目备案后,要在有效期内开始建设并网运行,申报流程为:业主安装申请(详见附件3、附件4),审查实施,并网验收、运行,具体流程(详见附件5、附件6)。实施主体进行项目验收,验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完成验收并网。对不满足开工和并网安全条件的,乡(镇)政府、供电公司要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公司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第四章、加强建设管理
第十条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性,所依托的建筑物应产权明晰,房屋建设手续完整。严禁以建设光伏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挡,在屋顶违法搭建阳光房等违法违章建筑。
第十一条项目承建单位在开展项目选址时,要综合分析区域内气象地质条件及所利用建筑物的建成年限、结构类型、承重荷载、风荷载、雪荷载、使用功能、周边环境、安全距离、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坍塌等安全风险,对其承建的项目房屋结构安全性和房屋荷载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位于以下区域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应该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详见附件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筑。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旅游景区等范围内的建筑。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
(4)县道、乡道沿线的建筑。
第十三条光伏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经销商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的《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和《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与自然人签订合同。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并告知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各相关企业不得以“公司融资、与农户无关”等名目,诱骗农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光伏企业和个人光伏系统设备,以合约期内电费收益分期支付设备租金、维护费、运营服务费,将“租赁农户房顶”变为“农户租用设备”等“阴阳合同”,规避“自然人户用光伏只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限制,形成实质上的融资贷款或引入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建设光伏项目,转移光伏投资主体,增加农户经济负担和金融风险。
第十四条经销商(或代理商)提供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做好售后服务保障,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对安全和质量负总责。其中屋顶光伏项目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电气设施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光伏发电系统的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及抗腐蚀能力,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
第十五条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NB/T11422-2023)标准要求。
(1)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运维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相关资质。
(2)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工程设计相应资质证书;承建、运维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应资质。
(3)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安装和运维人员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作业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确保消防措施落实,满足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建筑物和施工人员安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
(1)施工人员需购买工伤保险,建议自然人、各参建企业要按照职责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施工作业前应编制施工方案,作业前由专人检查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资质,并由专人进行技术交底,告知作业风险和预防措施,所有施工作业人员需对技术交底资料进行签字书面确认。
(3)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带、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备。
(4)施工人员严禁在雨雪、雷电、大风等恶劣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5)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
(6)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高处作业、临边作业、吊装作业等高危作业要有与作业风险相匹配的安全措施。要合理安排单一作业面上的作业人数和设备材料堆放数量,防范人员设备局部过度集中造成坍塌事故。
(7)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安排专职管理人员,鼓励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理。
(8)施工作业完毕后,由专人清理施工现场。
(9)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隔阻措施和警示等安全标识。
第十九条安装服务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实施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并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对安全和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条运维企业要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加强设备运维管理,保障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禁止在大风雷电、雨雪冰冻等极端条件下开展运维检修作业。
第五章、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对项目的建设、运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得以安装户用屋顶光伏为由搭建采光房、钢棚、阁楼等违法建筑,要自觉杜绝违章搭建行为。项目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通行,不能对周边造成安全威胁,要按照要求做好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依法依规加强建设、运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员工教育培训,做好安全防护,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运维管理,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对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对实施辖区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初审和安装审查;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光伏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大对已建成的项目日常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搭建、遮挡采光等行为进行综合监督执法;开展户用光伏的政策宣传和宣传警示工作,提升群众防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避免发生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违规融资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对以前并网运行的项目进行摸排,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职责结合自身实际履行职责。
(1)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协调各部门加强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指导属地乡镇、所属部门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安全检查。
(2)县营商环境局:负责项目备案工作,同时要对光伏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经销商的资质、信誉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
(3)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乡镇对拟建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进行审查;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对项目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等要求出具意见;对项目是否符合管辖范围内县道、乡道管理要求等出具意见。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对项目参建企业虚假宣传、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依法加强对规划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违规搭建行为的监督执法。
(6)县文旅局:对项目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出具意见。
(7)县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中心:对项目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出具意见。
(8)县供电公司:负责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定期发布和预警机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区一级电网不同区域可承载规模信息,并分析提出进一步提升可承载规模的方案、举措和时限要求等。负责为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定期集中向县营商环境局备案,负责为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依据电网承载能力做好备案;负责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定期向主管部门、属地乡镇推送已并网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搭建或未按要求违规搭建的光伏项目配合乡镇政府依法拆除;对不符合接电并网标准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被有关部门纳入信用惩戒系统的安装企业承建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并网。
(9)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查;对涉及采光遮挡的光伏项目配合乡镇政府依法进行监管。
第六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本文件执行,并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和各单位下属站所、学校、医院、政府投资标准厂房、办公楼以及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屋顶光伏项目由县政府实行全县统筹管理,未经备案不得擅自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出租房顶用于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签署资源开发协议等)。
第二十七条如因集体经济发展以及特殊需要,确需在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建设的屋顶光伏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备案建设。
第二十八条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筑物产权归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原则纳入项目建筑物权属方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属地乡镇政府和隶属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九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安装户用光伏为由,违规转让、倒卖因光伏发电产生的绿电指标、碳汇指标。
第三十条严禁出现非用电主体的投资主体违规以自然人名义进行备案,骗取补贴、逃避税收。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已办理备案但未并网项目,可按照国网原定程序办理并网,但应向属地乡镇报备,接受属地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之前与本实施细则印发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