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一:建设工程保理中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的相对匹配
在建设工程保理业务中,工程进度款付款时间与金额不确定、回款周期长、应收账款真实性难核实等问题,长期困扰行业发展。《建设工程保理业务规则》针对这些痛点作出系统性规范,为业务开展提供了明确的合规遵循。以下结合团标具体要求,拆解实务应用路径:
一、工程进度款不确定性导致的融资匹配问题及团标应用
团标核心要求
团标明确开展建设工程保理,应满足“应收账款具有相对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与基础交易合同的交易类型及形成期间相对应、标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及/或债务人相对确定、应收账款的金额与账期相对确定、应收账款的付款阶段和付款条件相对明确,且应收账款金额、账期和保理融资金额、回款周期相对匹配等”。
因此在实操中,建设工程保理业务应基于真实工程进度与应收账款情况,建立融资额度与期限的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基础交易合同原则上需清晰约定付款节点、计价标准,保理合同需配套弹性条款应对不确定性。
团标指引与实操方案
1.融资额度动态调整机制
严格遵循“融资额度以真实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要求,针对受让现有应收账款,融资基数原则上应以监理方或发包人(即业主、应收账款债务人)书面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对应应收账款净额为依据,融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应收账款净额的【50%】、不超过该应收账款净额的80%,保理公司可根据项目回款风险、工程履约情况动态调整。
针对保理融资比例较高甚至达到100%的情况下,可以在保理合同中约定:若发包人审定进度款低于预估应收账款金额且差额达到核定阈值(如实际应收账款金额低于最低融资比例的),超出融资比例部分融资款由保理申请人(即承包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在审定结果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归还,并同步结清对应的息费;若发包人审定进度款高于预估应收账款金额且差额达到核定阈值(如实际应收账款金额高于最高融资比例的),可申请增补保理融资额度,保理公司经审核符合放款条件的,可以向保理申请人增加发放融资本金。
另外,保理公司将工程项目现有及未来产生的全部工程进度款应收账款纳入转让范围,为额度动态调整提供合规基础和风险缓冲空间。
2.清晰约定回款节点
首先,具体保理项目操作方案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应收账款要素: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基础交易合同名称及编号、标的应收账款金额和账期、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应收账款结算方式及回款账户;(2)保理融资要素:保理融资(如有)额度、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结算方式、还款周期、融资利率及收取方式、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保理融资款收取账户、商业保理企业的保理融资款回款账户等。
第二,按照团标“回款节点量化”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应收账款的具体回款时间,例如“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分阶段支付的,需明确每个工程节点对应的付款期限(如基础工程完工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30%进度款),确保条款可执行、可追溯。
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常见约定为: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约定具体付款日期(如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等),付款金额需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清晰核算,存在付款金额和期限相对模糊的表述。
故需要清晰约定回款节点,为从源头减少争议,实现“基础交易合同应明确付款时间与金额核算标准”的要求,在明保理业务中,建议推动发包人与保理申请人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约定:调整工程款的具体回款周期与融资期限对应(建议稍早于保理公司保理还款日,预留资金划转缓冲期),且每期回款金额需覆盖保理公司当期应收本息,并将“补充协议签订完成”作为发放融资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暗保理业务中,则需要结合发包人、保理申请人的在本项目的前期工程进度与付款进度、历史类似项目工程进度与付款进度等情况,进行合理评估,确定应收账款账期并由保理申请人进行书面承诺,作为应收账款付款节点依据。
3.融资期限弹性约定
建设工程受天气、地质、设计变更等多重因素影响,进度款付款时间难以精准预判,工程量变化与计价调整又导致付款金额波动,这与保理公司对稳定回款、固定融资本息的诉求形成矛盾,易引发资金回笼风险。如项目因设计变更导致进度延迟,保理公司预期回款未能如期到账,陷入短期资金链压力。
依据团标“保理融资期限应匹配工程付款周期”的规范,以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进度款付款周期为基准,可以视情况增设合理的宽限期,适配发包人付款审批的合理波动。
若因发包人延迟付款等原因导致融资期限届满未回款,可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与付款延迟周期一致,展期利率合理上浮;若项目提前完工且发包人提前付款,保理申请人可以提前结清融资。
二、工程款长周期支付的风险管控与团标落地
建筑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通常周期较长,导致工程款支付周期相应拉长,保理公司资金长时间被占用,还面临市场利率波动与债务人信用变化的双重风险。
团标核心要求
团标明确保理公司应建立针对工程款长周期支付的保后管理体系与风险预警机制,明确要求对项目进展、债务人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采取增信、调整还款计划等风险应对措施。
团标指引与实操方案
1.强化保后管理体系
落实团标“常态化项目跟踪”要求,保理公司应要求保理申请人按月向其提交工程进度报告、监理方确认单、进度款报审资料,保理公司有权现场核查项目进展,重点核实工程节点完成情况、发包人付款计划执行情况,确保与合同约定相对一致。
2.建立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
遵循“动态监测债务人信用”的要求,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信用记录、财务报表等,实时评估债务人还款能力。当出现利率大幅波动、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工程进度滞后30天以上等风险预警信号时,及时采取增信措施(要求债务人补充担保),或与债权人协商调整还款计划、提前收回部分融资款等。
3.资金闭环管理
按照团标“资金流向可控”的要求,设立保理回款专用账户,明确约定发包人所有进度款回款均需划入该账户,账户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保理融资本息,实现资金流向可追溯、可管控,从机制上降低资金挪用风险。
三、回款逾期处理与团标指引
回款节点模糊易引发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则直接影响保理公司资金回笼。《建设工程保理业务规则》对回款节点约定与逾期处理作出明确规范,为业务开展提供清晰指引。
团标核心要求
团标要求“保理合同应明确应收账款回款时间节点,逾期处理方式需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明确了逾期利息收取、催收流程的合规要求。
团标指引与实操方案
1.逾期处理机制
依据团标“逾期处置合规化”要求,对于逾期未付款情况,保理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建立阶梯式催收流程,如:逾期15个工作日内发送催款函;逾期30个工作日仍未回款的,启动协商程序;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的,可采取法律诉讼、仲裁等方式追索应收账款。
2.区分情形追索
遵循团标“责任划分公平合理”的要求。对于逾期未付款情况,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可以要求保理申请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业主方履行应收账款还款义务;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若因业主方信用风险原因(如业主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无正当理由拒付)导致付款延迟,保理申请人应协助保理公司采取法律手段向业主方追索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