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同时,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业务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同业间租赁资产的转、受让需求。那么,兼具国有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双重属性的主体,在同业间转、受让租赁资产,是否必须履行进场交易程序,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一、国有资产转让方式

  1、以进场交易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2.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为例外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只有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且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进场交易的例外情形,进行协议转让。

  二、国有租赁公司转、受让租赁资产是否应进场交易

  1.法律法规规定层面

  经检索,目前我国未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国有租赁公司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租赁资产是否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按照上述关于国有资产转让适用例外情形的规定,拟进行租赁资产转让的双方必须归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或者同属于国有企业并申请作为特殊行业,在经转让方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后,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2.法律法规解释和适用层面

  2022年6月1日,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互动交流平台中关于“国有租赁公司处置租赁资产是否适用32号文规定”问题下,国资委回复:融资租赁行为不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内。

  根据国资委平台的上述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的重大、非日常性处置,其通过进场交易进行公开监督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防范此类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反之,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处分,是在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经营性行为,在性质与目的上均不同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国有资产转让,因此不适用其关于进场交易的规定。

  综上,本文倾向认为:国有租赁公司处置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租赁公司开展的正常经营业务,无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场交易。

  附: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互动交流网站问答

  标题:国有租赁公司处置租赁资产是否适用32号文规定

  内容:根据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国有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租赁物变卖和处理业务”,在从事上述业务,处置租赁物或转让融资租赁资产时,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评估手续并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回复:融资租赁行为不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