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金融审判是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既承担着筑牢金融安全防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核心职能,又肩负着规范金融市场交易秩序、明晰行为边界、引导市场主体理性合规交易的重要职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金融审判职能定位,紧扣深圳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要求,聚焦金融市场前沿形势与热点问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和规则指引作用。

  为更好地以高质量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中级法院发布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证券、期货、委托理财、保险等多个领域,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规,进一步强化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引导,提升金融市场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其中第九个邱某某诉前海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售后回租出租人自力救济边界的司法厘定入选,详情如下: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5日,前海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某公司)与邱某某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售后回租合同》及《抵押合同》系列协议。合同约定:邱某某将自有某品牌汽车以12万元转让给前海某公司,再以融资租赁形式回租使用,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月支付租金4473元;租赁期满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向前海某公司支付租赁车辆留购价款后,即可取得车辆所有权;前海某公司同时就该车辆设立抵押权并办理登记。合同签订当日,前海某公司向邱某某账户转账12万元,但邱某某随即被要求支付8800元“服务费”及首期租金4473元。2025年1月25日第二期租金支付日,邱某某未按时付款。前海某公司在2025年2月25日未收到租金的情况下,于2月26日迳行收回车辆。车辆被收回后,邱某某于2月27日支付第二期、第三期租金共计8946元并要求返还车辆,但遭前海某公司拒绝。后前海某公司以邱某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加速到期要求支付剩余全部租金147609元及违约金,并请求对抵押车辆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认为,案涉《所有权转让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符合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双方当事人通过“占有改定”约定转让给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该所有权性质系为担保租金债权履行而设立的功能化权利,与具有全部权能的完全所有权并不一致。出租人行使所有权权能更多应依照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满足约定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明确出租人应谨慎行使收回车辆的自力救济行为,特别是在承租人违约事实不严重的情况下擅自收车,司法对此应做否定性评价。本案中,邱某某迟延支付两期租金后次日即补交全部到期租金,不构成根本违约,前海某公司直接收车救济手段与违约程度显失均衡,构成权利滥用。鉴于前海某公司收回车辆的行为应视为其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时邱某某不存在欠付租金事实,前海某公司请求邱某某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前海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私力救济的边界,对规范行业秩序、引导诚信履约具有示范价值。一是确立“功能化所有权”行使规则,明确售后回租交易中出租人所有权实质为担保物权属性,不得动辄以“完全所有权”名义扣车、锁机,避免私力救济异化为胁迫履约的工具。二是平衡融资闭环与风险控制,强调出租人采取收车等自力措施前应审慎评估承租人履约能力,在承租人已补交租金、违约情节轻微时,擅自打破经营闭环将加剧损失扩大,有悖公平原则。三是防范恶意扣车道德风险,针对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的情形,明确出租人不得通过夸大违约、滥用技术手段等方式损害承租人权益。本案以司法否定性评价遏制“以扣车促高额解约金”等投机行为,引导行业正视融资租赁“担保融资”本质,避免租赁物取回权异化为攫取超额利益的工具,切实维护承租人持续经营权益,促进融资租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合议庭成员:张泽、张琼(承办法官)、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