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监管局关于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和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的批复

  深金复〔2026〕167号

  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和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资格的请示》(兴邦金租发〔2026〕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和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的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应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有关要求开展业务。

  三、你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向我局报送业务开展情况、重大事项及风险问题。

  深圳金融监管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