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金发〔2026〕17号

  各金融监管分局,增城、从化金融监管支局,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地级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股份制银行分行,广州银行,广州地区各金融租赁公司,广东省联社,广州农商行,驻粤各财产保险总公司、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各有关政府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现将《综合金融赋能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专此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其中提及:

  (三)推广融资租赁服务

  1.探索特色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要充分发挥“融资+融物”特色功能和经营灵活优势,综合运用直接租赁、经营性租赁、厂商租赁、联合租赁等模式,为海洋牧场设备采购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鼓励探索“租赁+运营”一站式服务模式,为海洋牧场装备销售、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供融资支持。

  2.提升租赁服务效率。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细化海洋牧场租赁物、承租人准入管理政策并定期更新,对具有标准化特征的租赁物要适当简化调查方式和内容,或通过线上方式切实提高服务效率。鼓励以“设备信用”替代“主体信用”评估,探索多个养殖户分时共享单套设备的共享租赁模式。

  3.完善租赁物估值与管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要积极推动建立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鼓励加强与海洋牧场企业“租赁+研发”联动,将现有网箱等租赁物进行智能化改造回租,助推海洋牧场租赁物标准化建设。

  以下为政策原文:

  综合金融赋能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千万工程”决策部署和《关于金融支持广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金发〔2026〕9号),聚焦现代化海洋牧场(下称海洋牧场)建设,健全多元化、专业化、集约化金融要素保障体系,全力支持打造“海上新广东”,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破解金融服务痛点难点

  (一)加快推进养殖装备登记备案

  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依托省级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装备登记系统,对辖内海上养殖装备实际分布和养殖主体进行全面摸排,逐一查漏补缺,加快登记备案工作进度。鼓励为登记装备分配“一箱一码”,方便快速查询备案信息。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展业时要引导养殖主体主动申请装备登记备案,共同做好资产确权、评估、抵押、核保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涉海政务信息共享应用

  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共享涉海主体企业资质、装备登记、财政补贴、农险参保、信用状况等信息,为海洋牧场金融服务提供重要数据支撑。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获取海洋牧场产业链重点企业“白名单”,组织金融机构高效对接服务。

  (三)畅通涉海资产交易流转渠道

  支持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建立海洋牧场资产交易平台,推动信息发布、询价议价、成交撮合等功能集中化、线上化办理,提升资产流转效率。引导涉海企业及养殖户、装备厂商、银行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主体参与市场交易,通过盘活资产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入海洋牧场建设。

  二、加强多元化金融要素保障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优化授信制度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建立海洋牧场专项授信制度,在信贷额度、内部定价、资源分配等方面适当倾斜。丰富授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将涉海主体养殖技术、装备抗风险能力、环保评价、碳汇价值、海域使用权等特色指标纳入授信评价,提高企业信用资质和授信额度。鼓励依托核心企业探索“整域授信”“整链授信”模式。

  2.提升贷款期限适配性。银行机构要根据涉海主体生产计划和资金周期,设置灵活的贷款期限和还款安排,鼓励发放一次授信、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款。对鱼胶加工、种苗选育、深远海养殖、装备制造等回收期较长的产业,鼓励发放3-5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0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

  3.拓宽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银行机构将海洋装备、养殖设施、知识产权、海域使用权、海洋碳汇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基于养殖渔获的订单、仓单、保险保单等动产或权利的质押融资产品。

  (二)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1.健全保险产品体系。保险机构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对政策性海洋牧场保险的费率、责任进行差异化设计和动态调整,通过现有产品扩容、创新特色产品等方式,逐步形成覆盖种业、养殖、加工、装备、渔港、冷链物流等全产业链的海洋牧场保险产品体系。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共保机制服务海洋牧场建设。

  2.强化“保防减救赔”一体服务。鼓励保险机构运用卫星遥感、声呐、水下机器人、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承保、定损、理赔精准度,及时收集海洋水文气象、水质等监测数据,为养殖户提供风险预警、安全检查、风险管理建议、应急救援等服务。支持以实际损失定损的养殖险纳入政策性险种范围。

  3.优化行业规范标准。鼓励保险行业协会制订海洋牧场保险示范条款和各类险种承保理赔工作规范,推进精准定价、精准投保、精准理赔。支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参与海洋牧场承保理赔技术标准研究。

  (三)推广融资租赁服务

  1.探索特色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要充分发挥“融资+融物”特色功能和经营灵活优势,综合运用直接租赁、经营性租赁、厂商租赁、联合租赁等模式,为海洋牧场设备采购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鼓励探索“租赁+运营”一站式服务模式,为海洋牧场装备销售、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供融资支持。

  2.提升租赁服务效率。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细化海洋牧场租赁物、承租人准入管理政策并定期更新,对具有标准化特征的租赁物要适当简化调查方式和内容,或通过线上方式切实提高服务效率。鼓励以“设备信用”替代“主体信用”评估,探索多个养殖户分时共享单套设备的共享租赁模式。

  3.完善租赁物估值与管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要积极推动建立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鼓励加强与海洋牧场企业“租赁+研发”联动,将现有网箱等租赁物进行智能化改造回租,助推海洋牧场租赁物标准化建设。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银行机构要用好海洋牧场全产业链贷款贴息、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等财政支持政策,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涉海主体申请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强对海洋牧场“补改投”一级开发主体、专项债项目的配套融资,强化债贷、股贷、投贷协同。鼓励银行机构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政策支持海洋牧场建设。

  2.鼓励金融机构交叉赋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共享客户资质、融资信用、投保理赔等数据,联合开展项目评估、风险勘查、装备估值等工作,共同分摊尽调成本,推广保险增信、保单质押融资等贷款业务。鼓励探索“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组合模式,帮助涉海主体解决重大设施装备初期资金投入问题。

  3.强化支农支小担保增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减少、取消对涉海小微企业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通过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涉海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多增信服务。

  三、推动金融服务“上线”“下沉”

  (一)联县赋能提升服务精度

  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金融顾问联县赋能行动,指导大型银行通过“日常顾问+定期巡诊”方式,前置性帮助县域涉海主体资产整合、项目规划、融资能力提升。推动银行保险行业协会主动对接海洋、农业科技等产业协会,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参与涉海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制定。

  (二)“三基协同”提升服务深度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依托普惠金融服务点等场所,“三基协同”网格化开展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产品介绍、供需对接等工作,打通涉海小微企业及中小养殖户金融服务“神经末梢”。

  (三)科技赋能提升服务效率

  支持金融监管部门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开发金融支持海洋牧场应用场景,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AI工具等科技手段,支持海洋牧场金融服务线上化、自动化办理,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