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张友略)

  张友略:

  经查,你在原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对该公司业务管理不到位、租赁资产分类不准确、数据质量管理不到位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金罚决字〔2024〕2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22-8386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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