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汽车融资租赁企业拖车涉“寻衅滋事”案近日第四次开庭审理结束。6月20日,被告人之一张小华的亲属告诉澎湃新闻,该案从4月7日第一次开庭至今,已先后四次开庭审理,尚未有结果。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山东鱼台县检察机关指控,盛世闽商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闽商公司”)6名员工以及2名拖车业务外包人员,因对抵押汽车贷款逾期、不能如约还贷的客户,采取“清收拖车”的方式索要高额拖车费,或变卖车辆抵债,被指控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

  6月12日下午,该案一审阶段经过前后10余天的庭审之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就该案中,融资租赁企业依据商业合同、收回逾期抵押车辆的行为,属民事履约还是刑事犯罪展开辩论。一位辩护人称,当庭播放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害人自己认为不存在被害事实,被告人遂向法庭提出调取被扣押手机中与客户的沟通记录等新证据,法官听取后记入笔录,宣布休庭。

  公诉机关:未经同意托拖车便是违法

  被告人刘华宝的辩护人张海介绍,2023年11月20日,鱼台县翟某某抵押宝马车贷款逾期之后,被为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济宁市水发大正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将车拖走,翟某某报案,鱼台警方立案。2025年8月,鱼台警方再次启动案件调查。

  张海称,此时,翟某某的宝马车已经在同年6月被水发公司归还。鱼台警方到青岛平度拘留了刘华宝,发现刘华宝与闽商公司拖车业务合作的车辆入库信息,遂对青岛闽商公司员工进行刑事侦查。闽商公司被指控实施的66起拖车行为,均未发生在鱼台县。

  2025年10月16日,该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8人被以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起诉书载明:2024年1月以来,闽商公司给浙商银行做助贷,从事二手车抵押贷款担保业务。闽商公司在客户贷款逾期后,为实现公司为客户代偿部分贷款的债权,采取“清收拖车”的方式,肆意占有被害人车辆,并以此为要挟,索要高额拖车费,或任意变卖被害人车辆。

  公诉机关指控,闽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多处违反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并在起诉书中指控相关涉案人员为“地下执法队”、“恶势力组织”。盛世闽商公司即使享有车辆所有权或抵押权,也只能通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财产依法查封、扣押、变卖,这是基本的社会规则和秩序。

  公诉机关表示,那些被拖的涉案车辆债权虽逾期,但其保全债权的紧迫性,不足以达到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程度,公司可以要求对方依据合同履约。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允许盛世闽商公司锁车、处置车辆,但也不能未经被害人同意而强行拖走车辆。

 因此,公诉机关认为,上述情况下就拖车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司人员虽未采取恐吓与暴力的手段,或恶语相向,但以控制的车辆为要挟,用不能交款便将车辆处置相要挟的言语,对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限制被害人的选择,且索要拖车费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依合同协议收车,继续作无罪辩护

  针对公诉机关对指控,被告和辩护人均表示不认可,继续作无罪辩护。

  被告人刘华宝的辩护人张海称,闽商公司被诉的6名员工未参与过现场拖车,且这些车在被用于抵押贷款时,合同要求留下备用钥匙,闽商公司委托的“拖车”业务,都是针对欠款两个月以上的承租人。对屡次催收不还的,才采取直接清收方式,有钥匙的是将车开到存放点,并同步告知承租人,从未有过暴力拖车和催收行为。

  张海表示,闽商公司也从未索要过拖车费,部分被害人也承认当时是收的差旅费。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但是到目前为止,所有被害人仍然存在对闽商公司数额不等的欠款,闽商公司并不存在非法占有。

  辩护人张金武则指出,闽商公司与所有承租人签订的都是同款格式合同,至于合同是否违反民法典规定,属民事纠纷。这些拖车案中,有的承租人如约还款贷款之后,车回到原车主手里;有的无力还贷,卖车抵债。而闽商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是与被害人(承租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分期合作协议。而合作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约束和管理,公司是在银行管理下开展业务,均系合法经营。

  辩护人侯志远对公诉机关称承租人为“被害人”提出异议,认为这些所谓的“被害人”,他们拿走了钱,逾期多期都不还,甚至有人因为这个案子就不还钱剩下的钱了。

  对于“恶势力组织”指控,辩护人认为,公诉方只有论述,没有举证,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小华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

  张海称,6月11日,他申请举证,当庭播放被害人青岛杨某某、湖南匡某某与公司员工电话录音,证明了被害人自己认为并不存在被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