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据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本市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北京市地方金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22日至6月2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gc@jr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法规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邮政编码:100053
3.传真:010-55571334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附件1:《北京市地方金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北京市地方金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该基准将直接适用于北京市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处罚。北京在地方金融监管中一向是风向标,这份基准的出台把监管执法从原则性要求拉到了可对照、可量化的具体尺度。
融资租赁处罚标准
征求意见稿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单列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把违法行为分成11类,处罚梯度从罚款一直延伸到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乃至市场禁入。
未经批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从事、变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罚款按五档划分,最低五十万元,最高三百万元;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
未按规定对相关事项报经审批的(违反《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逾期不改正将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未按规定对相关事项报经备案的(违反《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逾期未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未经登记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租赁特征字样的,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五万元的罚款五万至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三至五倍罚款。
未遵守国家规定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的,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可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一至五倍,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和自主选择等权益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一至五倍,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越经营范围或采用虚假、欺诈、隐瞒、引人误解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一至五倍,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或报送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相关人员拒绝或拖延监管谈话、未如实回答监管谈话事项的,可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至三年市场禁入。
对融资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等也可能被并处一至五万元罚款或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三至五年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处五至十年市场禁入。
这份基准和以往相对宽泛的执法裁量不同,把违法情节按持续时间、违法项数次数、违法业务笔数三个维度切成A到E五个裁量阶次。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违法行为持续不足九个月、违法项数或次数只有一次、违法业务笔数不足十笔的归入A档;持续十八个月以上、违法项数或次数五次以上、违法业务笔数四十笔以上的归入E档。处罚幅度和违法情节的对应关系因此变得清楚,企业展业时也能更明确合规边界。